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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类)全真模拟试卷(6)
1、【 简答题
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3分]
解析:
4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4间房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1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l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4间房屋。李萍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
2、【 简答题
简答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分]
解析: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后,遗嘱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3、【 简答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5分]
解析: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4、【 简答题
孔飞与王灿育有二子,长子孔鹏、次子孔萌。孔鹏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孔腾。孔鹏于2003年4月病故。孔飞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孔飞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王灿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孔萌使用。2005年,孔萌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王灿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孔飞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王灿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4分]
解析: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孔飞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王灿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孔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王灿作为孔飞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孔鹏先于孔飞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孔萌作为孔飞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王灿、孔腾、孔萌各得1间。综上,6间房屋应由王灿得4间,孔腾、孔萌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王灿得6万元,孔腾、孔萌各得1.5万.元。因此,王灿的遗产为6万元。孔萌作为王灿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孔飞去世之后,一直与王灿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长子孔鹏先于王灿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王灿的遗产应当由孔萌、王萍、孔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孔腾得3.5万元,孔萌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5、【 简答题
某甲的父母和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养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发生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分钟,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经查,甲、丙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3分]
解析:
本案中,甲、丙均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甲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乙妻继承。(1)因乙先于甲死亡,故发生代位继承,应由乙的子女A、B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乙的应继份额;(2)甲死后3分钟,遗产分割前。丙也死亡,故发生转继承,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全部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继承;(3)乙妻在其配偶乙死后对其公公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其次,对于丙自己的遗产,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加以继承。
6、【 简答题
甲于2009年9月20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乙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丙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丁。2010年12月10日,甲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丁。2011年10月8日,甲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乙和弟弟丙外,甲没有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甲尚欠朋友王五借款14万元。
问:(1)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五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5分]
解析:
(1)甲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甲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乙和丙均分。再次,乙和丙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甲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出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甲欠债14万元,先由乙和丙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乙支付4万元,丙、丁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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