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选题
】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0.5分]
、
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
、
被篡改的遗嘱全部无效
、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答案:
2、【
单选题
】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和十棵树。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一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0.5分]
、
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
新建北房四问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
新建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
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
3、【
单选题
】
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 )。
[0.5分]
、
徐某的妻子
、
徐某的女儿
、
徐某的父母
、
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父岳母
答案:
4、【
单选题
】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0.5分]
、
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
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
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
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答案:
5、【
单选题
】
孙某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大女儿离孙某较远不便照料孙某;孙某一直与二女儿一起生活。孙某去世后留下遗产6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0.5分]
、
首先由三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
、
如果协商不成,三人平分
、
如果协商不成,二女儿应当多分
、
如果协商不成,儿子应当少分
答案:
6、【
单选题
】
甲的邻居周某家的小男孩丁深得甲喜爱。2005年春节周某回家拜年时不幸遇到车祸,丁成为孤儿。
甲自愿抚养丁,并与丁一起生活,送丁上学。2010年4月,甲病逝,则丁( )。
[0.5分]
、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
、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
、
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
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答案:
7、【
单选题
】
下列是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的回答,其中说法错误的是( )。
[0.5分]
、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答案:
8、【
单选题
】
七十岁老人甲在遗书中写道:“妻子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女儿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对遗嘱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0.5分]
、
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无效
、
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
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
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答案:
9、【
单选题
】
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0.5分]
、
该部分被撤销
、
该部分无效
、
该部分有效
、
该部分效力待定
答案:
10、【
单选题
】
杜某在遗嘱中立有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0.5分]
、
将自己的藏书全部赠给自己的邻居甲
、
将自己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
、
将自己的存款全部捐赠给某山区贫困小学
、
自己生前所著小说的版税由儿子享有
答案:
11、【
单选题
】
下列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有效的是( )。
[0.5分]
、
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6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
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一名公证员在场
、
凌某有三个儿子,其遗嘱由一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
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三个服刑犯人证明
答案:
12、【
单选题
】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病或死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登记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0.5分]
、
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
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
由于潘乙已死,无需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
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答案:
13、【
单选题
】
某甲的叔叔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叔叔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依法某甲的行为应( )。
[0.5分]
、
推定为放弃遗赠
、
推定为接受遗赠
、
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
由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
14、【
单选题
】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
[0.5分]
、
公民获取的知识产权收益
、
宅基地
、
自留地
、
自留山
答案:
15、【
单选题
】
刘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刘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刘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汽车一辆(价值3万元)。经查刘某生前尚欠丁债务4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
[0.5分]
、
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
乙还2万元,甲还2万元
、
甲还2万元,丙还2万元
、
丙还3万元,甲还1万元
答案:
16、【
单选题
】
陆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2008年4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问给自己的女儿继承,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5分]
、
刘某的自书遗嘱有效
、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村委会
、
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刘某的自书遗嘱无效
、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
答案:
17、【
单选题
】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2000元现金、1台电视机和一辆电动车。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现金,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电动车,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0.5分]
、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
张甲、张丙无须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
18、【
单选题
】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l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0.5分]
、
20万元
、
40万元
、
45万元
、
50万元
答案:
19、【
单选题
】
林某一家共4口人:林某夫妇、四岁的儿子及林父。林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林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林某死亡。林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林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
[0.5分]
、
应由王某、其子、林父平均继承
、
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
应全部由林父继承
、
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
20、【
单选题
】
甲早年留学英国,后在英国开了一家公司,2000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英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5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12年5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0.5分]
、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
21、【
单选题
】
王某与田某系夫妻,二人带儿子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0.5分]
、
推定王某和田某先于儿子死亡
、
推定王某和田某同时死亡
、
王某和田某互不继承,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田某的遗产
、
以上各项均正确
答案:
22、【
单选题
】
方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3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方某死后,甲取得方某的3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方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0.5分]
、
方某的儿子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但女儿无此权利
、
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方某的遗产
、
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方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
方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方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方某的遗产
答案:
23、【
单选题
】
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0.5分]
、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负偿还的责任
、
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中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答案:
24、【
单选题
】
老彭夫妻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女儿在外地工作,两个儿子在本地工作。老两口于去世前2年盖了四间房,女儿说我远在外地工作,生活也不错,就不要遗产了。两个儿子一人继承两间房,另一个继承其他财产,几天后,一个远房亲戚老张拿着一张9万元的借条上门来,让他们还钱。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
[0.5分]
、
由老彭的三个孩子一人分担3000元
、
由老彭的两个儿子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
、
由老彭的三个孩子共同承担
、
老张无权要求父债子还
答案:
25、【
单选题
】
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0.5分]
、
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
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
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
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答案:
26、【
单选题
】
甲与其父乙、其15岁的儿子丙一同上山打猎,不幸遇到泥石流,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己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己带着其子豆豆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戊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对甲的遗产谁没有继承权的是( )。
[0.5分]
答案:
27、【
单选题
】
小属于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
[0.5分]
、
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继承人须有继承权
答案:
28、【
单选题
】
甲与其女乙一起到云南丽江旅游,不幸飞机发生意外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子丙和女婿丁。
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 )。
[0.5分]
、
丙15万,丁5万
、
丙5万,丁15万
、
各10万
、
以上都不对
答案:
29、【
单选题
】
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0.5分]
、
被继承人所立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后立的遗嘱均优先于前立的遗嘱
、
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须有遗嘱见证人,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
、
须有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的,遗嘱无效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中
答案:
30、【
单选题
】
田某生前借住朋友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0万元,小汽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2000年田某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稿酬2万元。田妻早故,儿子、女儿结婚后分家另过。2001年田某因公致残,单位发给2万元抚恤金。2002年8月,田某因车祸丧生,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4万元保险金交给了田某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该案例中属于遗产的是( )。
[0.5分]
、
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
住房、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
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小说稿酬
、
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小说稿酬
答案:
31、【
简答题】
简述遗产的特征。
[5分]
解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IP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32、【
简答题】
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0分]
解析: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33、【
简答题】
罗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罗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罗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20岁的儿子丁。罗某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l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2月罗某去世,过了一个月罗某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2001年4月甲和丁因争夺罗某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5分]
解析:
罗某的六间房屋应由甲、乙之子、丁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两间。理由如下:
罗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甲是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乙之子基于代位继承而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罗某的女儿乙由于先于罗某死亡,因而罗某的遗产中应由乙继承的部分,由乙之子代位继承。
(3)丁基于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丙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丙继承的罗某的遗产转而由丁继承。
34、【
简答题】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5分]
解析:
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35、【
简答题】
论述遗嘱的形式。
[10分]
解析: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6、【
简答题】
简述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5分]
解析:
在认定遗产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①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②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7、【
简答题】
李某有一女李乙、两子李甲、李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李某长期与李乙共同生活,后李乙因病去世。李乙无子,李某与女婿共同生活。李甲有一子。李丙婚后尚无子女。2008年李某去世,遗产三万元。李某去世后,李丙因伤心过度继而病故。问:遗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5分]
解析:
李某的三万元遗产,由李甲,女婿,李丙的妻子三人继承,各分得一万元。理由如下:
李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李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李丙的妻子基于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李丙在李某去世病故,后于李某死亡,李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李乙先于李某死亡,但女婿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李甲、女婿及李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38、【
简答题】
论述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0分]
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个继承人都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②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6)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39、【
简答题】
甲和乙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3年甲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8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乙,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11年,乙因病去世。甲和乙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乙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甲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甲三分之一的财产。
[3分]
解析:
题中存在三个继承关系,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甲遗产的继承:乙、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属于转继承。
长女遗产的继承:乙、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5 至2008年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乙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40、【
简答题】
简述继承权的取得。
[5分]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法定继承权:①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②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③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