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5分]
解析: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的。
2、【
简答题】
合同的标的和旅游合同的标的分别指的是什么?
[5分]
解析: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标的应该明确、具体、肯定,并使用双方明了的语言表达。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项目及各项服务。
3、【
简答题】
什么是导游人员?
[5分]
解析: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我国担任导游的人员,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第三,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4、【
简答题】
简述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5分]
解析: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了旅行社企业法人的资格。
(2)旅行社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等经营活动。“招徕”是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招揽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行、游、住、食、购、娱等活动,并提供导游服务。
(3)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5、【
简答题】
200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批散客赴某景区观光游览。在游览最后一个景点时,导游人员小雨安排游客自由活动,解散前告知游客l2点准时在景区门口集合,前往风味餐厅就餐。下午参观另一景点后返回饭店。到了集合时间,尚有两位游客不见踪影,等待十分钟后,小雨决定先带游客去风味餐厅,安排妥当游客就餐后再返回集合点等候。当小雨正准备返回集合点时,两位游客匆匆赶到餐厅,看到小雨,双方发生了争吵,其中一位游客动手打了小雨。小雨一气之下立即离开团队。下午游客由司机一人送返所住饭店。之后,游客到旅行社投诉小雨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要求旅行社处理小雨,并赔偿未参观景点的损失。小雨则辩称自己是在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离团的,错全在打人的游客。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小雨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2)游客有无侵权行为?为什么?
(3)游客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有何依据?
[10分]
解析:
(1)构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小雨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虽然是被打后离开的,但游客的这一行为并不会阻碍他完成随后的导游活动,他的离团导致计划没有完成。
(2)有侵权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游客迟到已违反约定,动手打人侵害了小雨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3)能够得到支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参观项目,应退还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6、【
简答题】
“十一”期间甲旅行社组织了一个去A地4日游的散客旅游团,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 “二星级饭店、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到达目的地后,地陪导游人员李某介绍此行将要下榻的是评上二星级的一家老饭店,到达后李某安排客人入住,其中5位客人认为该饭店虽然是双人标准问、独立卫生问,但是没有热水、空调,不符合二星级标准,因而拒绝入住,李某耐心地解释,节日期间住房紧张,他已尽全力,希望客人谅解并愿意对饭店未达到服务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然而这5位客人拒绝接受李某的意见,在不通知李某和旅行社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自行返回,要求组团社退还全部费用并要求按团费90%支付违约金。经核实,该团队下榻的饭店确实是二星级饭店。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导游人员李某与地陪社是否违约?合同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2)这5位客人擅自离开团队是否合理?他们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3)假定组团社违约,游客要求组团社退还全部费用并要求按团费90%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为什么?
[10分]
解析:
(1)李某与地陪社没有违约。合同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2)5位客人擅自离开团队是不合理的。他们的损失应由自己负担。
(3)不合理。按《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