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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超级题库(基础理论与知识)问答题部分
1、【 简答题
我某公司装运50箱农业机械到汉堡港,每箱毛重62公斤,体积为120*45*32厘米,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基本费率为230港元,另加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15%,请问应付运费多少? [4分]
解析:
应付运费2682.72港元。
2、【 简答题
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分]
解析:
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的性质和作用是: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3、【 简答题
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参考答案: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分]
解析:
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4、【 简答题
某商品出口总成本为46000元人民币,出口销售总价为CFR7500美元,其中运费21美元,如果按收汇当天的银行换汇牌价1美元等于6.80元人民币计算,求该商品的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4分]
解析:
FOB=7500-21=7479(美元)
销售总收入=7479×6.80=50857.20(人民币)
出口总成本    46000
换汇成本=———————=————=6.15
外汇净收入    7479
销售总收入-出口总成本          50857.20-46000
盈亏率=————————————×100%=————————×100%=10.56%
出口总成本                      46000
答:换汇成本是6.15,盈亏率是10.56%。
5、【 简答题
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4分]
解析:
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6、【 简答题
租船运输的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4分]
解析:
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它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又分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船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它是按照一定期限(一年或几年)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一般期租船在各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各项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方仅仅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以及因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具有适航性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7、【 简答题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4分]
解析:
《公约》规定:接受于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接受通知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即为无效。但《公约》又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该项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我国是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所以我方可以告诉意大利客人,发盘已经失效,需按上涨后的新价格重新发盘。但是如果这个报价已有利润,我方不想失去意大利客人,可以按照逾期接受来操作,但我方必须立即告知意大利客户。
8、【 简答题
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正确、及时制作出口单证对收汇具有什么作用? [4分]
解析:
正确制单是安全收汇的前提。我们所说的“正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单据必须要与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二是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相符;三是要求各种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单证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证都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每一种单证的签发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及时制作出口单证能保证出单的正确,保证安全收汇。另外,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了交单期限,过期交单也会遭拒付或造成利息损失。在信用证允许的前提下尽早交出单证,有利于尽快收汇。最后,出口装船和单证结汇是一项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检验检疫、海关查验、港区作业安排,都以单证为纽带,环环相扣,一环脱接,影响下一环工作,也影响到结汇。
9、【 简答题
某公司对外报价CIF HAMBURG USD100.00/DOZ,对方回复要求改报CIFC5价,在保证我方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 [4分]
解析:
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CIFC5=100÷(1-5%)=105.26(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105.26美元。
10、【 简答题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按CIF报价,总货值是1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是300美元,保险费是55美元,总成本是66,000人民币。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690人民币/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是赢的,盈亏额多少?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680人民币/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是赢的,盈亏额多少? [4分]
解析:
解:盈亏额=出口销售净收入(人民币)-总成本
按825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10,000-300-55)×6.90-66000=550.50(人民币)
按810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10,000-300-55)×6.80-66000=-414.00(人民币)
答:若收汇当天汇率是690,此笔出口是赢利的,赢550.50人民币。若收汇当天的汇率是680,此笔出口是亏损的,亏414.00人民币。
11、【 简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开来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08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08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该出口公司于四月十日装船,提单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问,银行拒付合理吗?为什么?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4分]
解析:
银行拒绝议付合理,因为出口商“逾期交单”。虽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五月十五日(尚未过“有效期”),但是信用证中又规定了一个“交单期”,即“提单日期后15天交单”,因为真实的装运日为4月10日,根据此一日期推算,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为4月25日。但是,出口商在4月28日将单据交到银行,显然已经逾期交单三天了。
在遇到此情况下,该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为“商业信用”,如果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有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12、【 简答题
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 [4分]
解析: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商申请开证到议付行付款后向开证行收回垫款,中间经过多道环节,而且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支付细节上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环节:
(1)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商;
(5)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证,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将汇票和/或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3、【 简答题
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4分]
解析:
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五点。
(1)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4)买卖双方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4、【 简答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装载探索号海轮上。轮船自装运港奥克兰启航不久,进口商获悉载货船舶因遇风暴在海上触礁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进口商,要求我方付款。问,进口商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4分]
解析:
我方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在本案中,虽然船舶沉没货物受损,但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付清货款后,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15、【 简答题
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改报CIF伦敦,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伦敦? [4分]
解析:
FOB+F        330+40
CIF=———————=—————=372.46(美元)
1-(1.1×0.6%)    0.9934
答: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是23319.05英镑。
16、【 简答题
什么是“中性包装”?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4分]
解析: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
17、【 简答题
某合同规定:我国供应商出口某商品60000打,CIF欧洲某港口价格为每打1.80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收入的FOB价是多少美元? [4分]
解析:
解:发票总值=1.80错60,000=108,000.00(美元)
FOB=CIF×[1-(1+加成率)×保险费率]-运费
=108,000.00×[1-110%×(0.3%+0.4%)]-5,000.00
=102,168.40(美元)
答:我方净收入为102,168.40美元。
18、【 简答题
我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新加坡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公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目的港均为新加坡港。 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营口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大连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营口和大连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4分]
解析:
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运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被装上同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19、【 简答题
某货物从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上海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4)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4分]
解析:
根据共同海损的四个原则,A.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和合理的;C.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D.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有效果的,(2)、(4)和(5)是共同海损。因为(2)中的600箱货物是因为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的,(4)是为了航行得以继续而产生的,(5)是额外产生的费用。而剩下的(1)和(3)就是单独海损。
20、【 简答题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卡拉奇小五金100箱,每箱净重25千克,毛重28千克,体积0.026立方米,出口成本每箱700.00人民币,外销价每箱120.00美元CFR卡拉奇。海运费按照W/M计算,基本运费每运费吨80.00美元,外加燃油附加费15%。若收汇当天人民币对美元的银行换汇牌价是680:100,试计算该商品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及盈亏率(计算过程保留四位小数点,答案保留两位小数点)。 [4分]
解析:
解:因为毛重28千克,体积0.026立方米,所以按毛重计算运费。
海运费=80(1+15%)×0.028=2.5760(美元)
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700.00÷(120.00-2.5760)=5.9613
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117.424×6.80-700)÷700×100%=14.07%
答:换汇成本是5.96人民币换一美元,盈亏率是14.07%。
21、【 简答题
简述跟单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的含义 [4分]
解析:
跟单信用证之所以被认为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原因在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确定单据从表面上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是否已代表了所要求的货物,开证行的拒付也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22、【 简答题
我南方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服装一批,价格为CIF SYDNEY USD70.40/DOZ,进口商要求改报含佣金3%的出口价格,试计算该商品的CIFC3价。 [4分]
解析:
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CIFC5=70.40÷(1-3%)=72.58(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72.58美元。
23、【 简答题
有一份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合同规定“保险由卖方承担”。货在途中遭雨淋,船到纽约后,因为货物受损,买方拒绝凭单据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具有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4分]
解析:
有。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在本案中,虽然货物受损,但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付清货款后,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4、【 简答题
在出口业务中,与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比较,为什么应该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4分]
解析:
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已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不顾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盲目死盯住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会增加出口商的风险责任,把原本“货交承运人”就风险转移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而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推迟出口商交单收汇时间,影响出口商的资金周转与造成利息损失。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应用。
25、【 简答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分]
解析:
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的500公吨花生米是装在两条船上,虽然装运时间相同,航次相同,但装运港不同,船名不同,毫无疑问分批装运了,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当然要拒付。
26、【 简答题
我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产品每箱50.00美元FOB上海,后外商要求改报 CIF汉堡价,此货物按W/M计费,基本运费为60.00美元每运费吨,燃油附加费10%,体积每箱48×25×20 CMS,毛重每箱27千克,保险费率为千分之二,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汉堡价。(按惯例加一成,计算过程保留六位小数点,答案保留两位小数点) [4分]
解析:
解:体积=0.48错0.25错0.20=0.024立方米,毛重=0.027公吨,按毛重计算运费。
运费=0.027×60(1+10%)=1.782(美元)
CIF=(FOB+F)÷(1-1.1×0.2%)=(50+1.782)÷0.9978=51.90
答:我方应报的CIF汉堡价是51.90美元。
27、【 简答题
我国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自南美洲某国进口棉布一批,集装箱运输方式。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到港接货,发现货物部分受潮。因为该批货物已投保“水渍险”,A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派员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棉布受潮系雨水所致,而且发现装载该货物的集装箱顶部有十余个烂洞,棉布受潮是由于雨水通过集装箱漏洞渗入箱内所致,因此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理吗?为什么? [4分]
解析: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理。(1)因为根据保险条例规定:水渍险虽然负责单独海损险,但被保险货物由于雨淋、雪水融化等淡水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现在棉布让雨水淋湿,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当然拒绝理赔。(2)在提单正面或反面一般有这样的契约文字:上述货物外观状况良好或包装良好,另有说明者除外。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是“清洁已装船”提单,集装箱不应有破洞的存在。
综上所述,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国进口商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28、【 简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国一中间商达成协议,由该商提供中介,向其国内批发商出口化妆品,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该中间商佣金5%。不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装运期为订约后两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签订合同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方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4分]
解析:
原因在于我方与佣金商在达成协议时未明确规定支付佣金的方法,故引起争议,发生误解。卖方应争取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收到全部货款再支付佣金,这样可以促使中间商达成最终成交,对出口商有利。否则可能会造成中间商拿走了佣金而进口商却不要货物或取走货物却不支付货款的结果。
29、【 简答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装载“振华”号海轮上。轮船自装运港广州启航不久,出口商获悉载货船舶因遇风暴在海上触礁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问进口商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4分]
解析:
进口商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在本案中,虽然船舶沉没货物受损,但因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付清货款后,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0、【 简答题
我某公司向韩国进口商出口大米一批,共5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 June 2008,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Ningbo,Port of  Destination: Inchon。我公司在5月28日分别在上海和宁波将各将25,000公吨货物装上“东方之星”号海轮611航次和“关岛号”轮611航次,目的港均为仁川。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仁川。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为什么? [4分]
解析:
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31、【 简答题
某外贸公司于8月28日接印尼客商来电洽购慈溪某公司的飞人牌的抽油烟机26,000台。我公司恰巧有现货存于仓库,并查悉9月份有班轮直达印尼雅加达。我方于8月30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飞人牌油烟机器26,000台,每台80美元CIF雅加达,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限9月10日复到有效”。9月5日对方复电称:“你8月30日发盘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9月24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9月27日收到对方9月25日电开出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0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0月30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收汇?为什么? [4分]
解析:
 根据题意分析如下:
(1)出口商已于9月24日装船。如果信用证中未对装运有特别要求,其他单据也符合信用证要求,该公司于提单日期后的15天之内交单议付,可顺利结汇。
(2)若信用证中规定了所有单证的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而9月24日是早于开证日的,单证不符,不能顺利结汇。
(3)若信用证中有关于装运的特殊规定,如指定某船公司等,而此时船已开,货已走,不可能再改变,单证不符,也就不能顺利结汇。
(4)若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必须取得某些单据,例如,提供“客检证”等,这些单据必须在装船前完成,而收到信用证时,船已开走,如果出口商在装船前并没有出具,货已随船走了,无力补做,造成单证不符,就可能造成结汇困难。
32、【 简答题
我中原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分批装运不允许,没有数量增减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4分]
解析:
我方可以安全收汇。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中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的,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我中原外贸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总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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