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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七)
1、【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2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致人重伤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答案:
2、【 多选题
对于犯罪人而言,刑罚的功能表现为(    )。 [2分]
惩罚功能
矫正功能
教育功能
安抚功能
答案:
3、【 多选题
张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但是由于赵某没有工作又没有居住场所,双方就约定赵某再婚之前可以享有对两人现有房屋的居住权,任何人不得阻碍。那么(    )。 [2分]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有效
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约定无效
赵某不享有居住权
赵某享有居住权
答案:
4、【 多选题
1988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大队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的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大队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2分]
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
大队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
张某的做法不当,应当拆除房屋
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案:
5、【 多选题
甲和乙家具厂订立合同,委托乙家具厂为其加工10套家具,约定材料由甲采购,乙提供样品,取货后满一个月付款。甲按时前来取货,乙家具厂要求甲当时就付款,否则将对家具行使留置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分]
只要甲未付款,乙家具厂就有权留置家具
如果甲不当时付款,乙家具厂有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乙家具厂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家具厂留置家具必须以家具符合要求而甲不按期支付酬金为条件
答案:
6、【 多选题
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 [2分]
债权为对世权
债权为对人权
债权为绝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
答案:
7、【 多选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号生效
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债务的义务
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8、【 简答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6分]
解析:
我国《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在立法上、司法上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则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机械、单一的刑法准则,它必须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9、【 简答题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6分]
解析:
物权和债权是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它们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但两者存在重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权和对人权。
第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是支配权。债权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债权也没有排他性的效力,是请求权。
第三,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债权的设定无须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第四,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第五,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第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第七,对物权进行保护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在债权受到损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
10、【 简答题
试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预备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危险,而非实害,客观上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奈件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恶性较轻。
(2)对预备犯免除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遂犯的罪行的危害性显然较预备犯严重许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11、【 简答题
有人主张:“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这种约定构成“流质契约”,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欲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清偿其债权,必须于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订立协议,而不能在此之前。
(3)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
12、【 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0分]
解析: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②双方债务种类相同。③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④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①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②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13、【 简答题
某甲长期好逸恶劳,并染有赌博的恶习。1998年,某甲因赌博欠下某乙赌债1万元。1999年,某甲因生活所迫,向某丙借款5000元。2000年,某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没收财产以后,某甲又向某丁借款2000元。鉴于某甲已无财产偿还债务,某乙、某丙和某丁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某甲欠他们的债。
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5分]
解析: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偿还某甲欠某丙的债务。而某甲欠某乙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某甲欠某丁的债务属于没收财产以后所欠的债务,所以不应当偿还。
14、【 简答题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15分]
解析:
(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①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②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③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尚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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