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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四)
1、【 多选题
赠与行为是(  )。 [2分]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
答案:
2、【 多选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2分]
抵押权人
合伙人
房屋承租人
按份共有人
答案:
3、【 简答题
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6分]
解析:
(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而而忽视另一方面。
4、【 简答题
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6分]
解析: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2)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5、【 简答题
简述所有权的特点。 [6分]
解析: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它是一个整体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们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也叫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设定其存续期间。
6、【 简答题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7、【 简答题
“一物不能容二主”是对所有权弹力性的限制。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该题的表述不正确。该题反映的是所有权的弹力性特征和一物一权原则。所谓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弹力性是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一物一权原则。只指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这意味着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即所谓“一物不能容二主”。
(2)所有权的弹力性表明,所有人可以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等权利。“一物不能容二主”表明,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因此,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所有权的弹力性并不是对一物一权的否定。虽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能与所有权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是只要没有发生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所有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没有消灭。在所有权负担消除的时候,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仍然恢复到圆满的状态。
(4)可见,弹力性与一物一权原则不但不矛盾,反倒恰恰说明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正是弹力性作用的表现。因此,该题表述错误。
8、【 简答题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规定的特点。
(3)本条所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 [10分]
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
(2)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
财物。②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9、【 简答题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该条法律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且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虽然双方都负有债务但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虽然基于同一合同但相互间没有对价性,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必须无先履行义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如对方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即不得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应恢复自己义务的履行。
10、【 简答题
甲某向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出纳员乙、丙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 办事处的公款。之后,甲某得知该办事处只有乙、丙二人当班时,即骑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该办事处。甲某敲门进屋后,叫乙某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乙某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共约30万元。这时,甲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丙某则向甲某示意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甲某将报警线剪断。随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甲某将乙、丙二人叫进卫生间,向俩人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乙某在甲某逃离后,与丙某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持枪歹徒抢劫。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乙某、丙某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赃款全部追回。
问题:(1)对本案三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2)假如该行为发生于l997年9月30日之前,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15分]
解析:
(1)甲乙丙三人构成贪污罪。本案属于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甲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是,乙、丙二人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部人员甲某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甲某制造抢劫的假象。无非是为了掩盖内外勾结窃取公共财物的罪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罪。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都应当按照主犯处罚。表面上看,甲某从案件的起因和作案过程中都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但是,此案的关键仍然在于乙、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整个犯罪才得以实行、得逞。甲、乙、丙三人应当共同对贪污3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鉴于赃款在案发后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假如本案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即《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罪处罚。依据《决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中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产的,适用《决定》,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即相当于现行刑法的职务侵占罪。
11、【 简答题
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l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
问题:(1)如何认定甲授权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15分]
解析:
(1)甲授权乙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由于甲授权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时并未收回具有证明意义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使得乙与丙订立合同时已经超越代理权限。同时,乙向丙出示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足以使丙相信其有代理权,可见,丙对合同的订立并无恶意也无过错。该合同也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乙代甲与丙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故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2)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甲将房屋转租给丁,已经征得房屋出租人丙的同意.故甲的转租行为有效,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有效。
(3)丙应当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丙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丁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丙只能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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