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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高分冲刺试卷(3)
1、【 简答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1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1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5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5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A、B、D、E 4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路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5分]
解析: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1)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在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10月18日下午4点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2、【 简答题
某大型工程项目,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招标人于2007年4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1年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2.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15分]
解析: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 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 简答题
A、B两家施工企业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一铁路工程的投标,并签订了联合体协议。A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A、B两家企业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A、B两家企业分别就中标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责任。工程开工后,由于工期紧张,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给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C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将全部工程交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D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并同意D企业组建的工程项目部以B企业名义对外接洽,包括对外签订各类购货
问题
1.指出发包方和A、B两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违规之处。
2.指出A、B两家企业分别将工程交给C、D企业组织施工的违规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供货商是否可以起诉B企业?供货商是否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15分]
解析: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A、B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1)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理由: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C企业组织施工。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
理由:B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D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供货商可以起诉B企业,也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B企业应是承包合同主体,D企业是以B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4、【 简答题
通过组织招标,甲方与施工企业乙方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工程地点一市区工程内容一四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640m2
(2)工程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5)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6)施工企业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1年。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如下。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6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8)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586.80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
3.正确叙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4.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15分]
解析:
1.本案不妥之处如下。
(1)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不妥。
正确做法:应调整为2012年10月9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的建设标准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不妥。
正确做法: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
正确做法: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
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
3.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般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文件。
4.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一般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简答题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共有A、B、c、D、E、F、G、H 8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 7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问题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说明理由。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15分]
解析:
1.《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 简答题
W自来水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在确定招标方案时,招标人决定w项目自行招标,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1.W项目招标人是否必须进行招标?为什么?
2.W项目是否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为什么? [10分]
解析:
1.W项目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其施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2.W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但是需要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照规定应当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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