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03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售楼广告。内称:该楼盘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典雅,绿化率为48%,并建有高档会所;为此,该楼盘的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500元(均价)。某公司职员李某看到该售楼广告后,认为该楼盘的小区环境正合其购房意愿,遂于2003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总房款为1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04年6月10日前交房,违约金为合同总房价的10%。2003年12月10日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2004年6月8日A公司按期交房,李某发现A公司为降低建房成本,大大减少了小区的绿化,其绿化率仅为25%,且售楼广告中所称的高档会所也不见踪影。于是,李某向A公司提出异议进行交涉,认为A公司缺乏诚信,所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环境与其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其开发初期的设想,后因房地产市场火爆,本公司有权改变原有的小区规划;且其售楼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内容并未载入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因此,该售楼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仅供购房者参考而已。李某对A公司的解释十分不满,遂向B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因改变小区环境规划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对外发布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遭到的经济损失为39000元,判令A公司向李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由于双方未将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减少,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4)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品房拍卖,并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3分]
解析: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0.5分)。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1分)。本题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视为要约。
(2)尽管双方未将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0.5分)。根据规定,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分)。
(3)如果A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减少,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请求(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00元,李某遭到的经济损失为39000元,因此对A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减少,人民法院将支持其请求(1分)。
(4)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品房拍卖,并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0.5分)。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1分)。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1分)。本题买受人李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C公司就该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李某和其他购房人。
2、【
简答题】
A上市公司专门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其产品主要的市场在甲地。
2010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另外,该公司2010年还发生以下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
(1)甲地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C公司、D公司,为了巩固甲地该产品的市场利润,A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机器设备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2)A公司为了进一步维护产品价格,还与下游的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经销商转售各种型号设备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A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A公司在乙地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工业设备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乙地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E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都属于工业设备的生产商,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A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乙地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A公司和E公司2009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 经营者 营业额 |
他国市场营业额 |
中国市场营业额 |
| A公司 |
0.5亿元 |
11亿元 |
| E公司 |
0.3亿元 |
10亿元 |
| 合计 |
0.8亿元 |
21亿元 |
另知,A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与其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作为多个经营者,A公司与E公司是否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并说明理由。
(8)A公司并购E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1分)。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0.5分)。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1分)。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为董事提供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1分)。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0.5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1分),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分),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0.5分)。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1分)。
(6)A公司与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1分)。
(7)作为多个经营者,A公司与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1分)。根据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A公司与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0%,超过了2/3的标准,因此可以推定为A公司和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1.5分)。
(8)①A公司并购E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1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A公司并购E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1.5分)。
②A公司并购E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0.5分)。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1.5分)。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A公司和E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