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 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下列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
(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
(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
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
(2)证人××的证言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
(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2、【
简答题】
案情: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0分]
解析:
(一)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二)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3、【
简答题】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10分]
解析: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1.证据目录
2.证人名单
3.扣押物清单
4.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