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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
1、【 简答题
简述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6分]
解析:
(1)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以市行政区域(含郊区)为征税范围;县城以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为征税范围;建制镇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为征税范围;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2000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3)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 简答题
简述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功能。 [6分]
解析:
  公示功能是指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其目的在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一方面可以防止不具有支配权的人进行欺诈;另一方面公示房地产已经设立的相关权利,可以防止隐瞒权利的瑕疵进行交易给他人带来损失。
3、【 简答题
简述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6分]
解析:
(1)民事责任:它是指违法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分为侵犯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它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因违法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如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等。
(3)刑事责任:它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措施。
4、【 简答题
论述住房部分产权的法律性质。 [8分]
解析:
住房部分产权是指城镇居民对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公房所享有的权利。关于住房部分产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
⑴单独所有权说,即房屋产权受到特殊的限制。
⑵租赁权说,即住房部分产权在法律上属于租赁权。
⑶共有权说,即购房人和原产权单位对住房享有共有权。
⑷他物权说,即是一种受限制的物权。住房部分产权的法律性质应属于部分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首先根据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来看,其法律性质确定为部分所有权较为合理;其次,部分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内容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其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限制。最后,从部分产权的主体来分析,共有权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部分产权的主体是单一的。
5、【 简答题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3分)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2分)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分)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10分]
解析:
(1)某市土地局可以收回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客体、程序合法,合同有效,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泰丰公司违约,土地局可以依照该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出让方规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更改。
(3)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房地产的规定,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不能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出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补办了出让手续,泰丰公司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4)无效。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法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没有出让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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