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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1、【 简答题
1963年,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贝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贝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纽约州法院受理了该案。依美国早先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贝科克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1)在本案中,纽约州法院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应适用它自己的法律的?
(2)它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何种理论?
(3)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何种学说的出现? [12分]
解析:
 (1)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3)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了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出现。
2、【 简答题
1995年10月,A国马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辽宁某地天然气的合同。合同约定以A国为其准据法。后因马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辽宁某法院。马克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人19岁,按A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1)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12分]
解析: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因马克已满我国法定18周岁要求,因此其民事行为有效。      
(2)因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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