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选题
】
《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表现了这一法律原则:“人有小罪,非眚,惟终自作不典┉┉乃不可不杀。”这里的“非眚”和“惟终”的含义分别是( )
[3分]
、
故意,惯犯;
、
过失,偶犯;
、
惯犯,故意;
、
偈犯,过失
答案:
2、【
多选题
】
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有( )
[3分]
、
编撰《宋刑统》;
、
编敕;
、
编例;
、
编撰条法事类
答案:
3、【
多选题
】
“腹诽”之法首创于( )
[3分]
、
汉高祖时;
、
汉文帝时;
、
汉景帝时;
、
汉武帝时;
、
汉哀帝时
答案:
4、【
多选题
】
《大明律》的篇目数为:( )
[3分]
、
十二篇;
、
十八篇;
、
二十篇;
、
七篇;
、
六篇
答案:
5、【
多选题
】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从刑有:( )
[3分]
、
褫夺公权;
、
没收;
、
罚金;
、
驱逐出境
答案:
7、【
填空题
】
西周时已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
是针对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而言的,而讼是针对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的。
[每空1分]
答案:
["狱"]
11、【
简答题】
述评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0分]
解析: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郑国和晋国的影响最大。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开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之先河;公元前5l3年,晋国的赵鞅又“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编纂的刑书。继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其他各诸侯国也纷纷仿效,法律的秘密状态被打破。公布成文法招致守旧势力反对:一是公布成文法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二是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然而,公布成文法是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12、【
简答题】
述评唐律对于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18分]
解析:
唐律继承与发展了汉朝以来对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刑罚的特权性规定,并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同时对议的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譬如:“议亲"的范围是“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贵"的范围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对于应议之人犯罪,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请。请也叫上请,这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a唐律规定“请"的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官当,指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13、【
简答题】
六礼
[5分]
解析:
“六礼",是指中国古代关于婚礼方面的六项仪式,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14、【
简答题】
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8分]
解析:
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也就是所谓的“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而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15、【
简答题】
存留养亲
[6分]
解析:
“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重病而缺乏独立的谋生能力,家中又无成年男子侍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执行罪犯的刑罚,命其回家赡养老人。这是法律与家族伦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制度首先正式确立于《北魏律》中。
16、【
简答题】
三司推事
[5分]
解析:
唐中时,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三司推事"制度的确,有利于加强审判的效能,而三司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17、【
简答题】
述评《钦定宪法大纲》。
[12分]
解析:
1907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1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构成。在“君上大权’’部分,确定了皇帝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皇帝行使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君主拥有颁行法律及最高行政权.召集及解散议会权.总揽司法权,统率陆海军以及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权。在“臣民权利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所享有的权利有: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等。臣民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从《钦定宪法大纲》中不难看出其本旨在巩固君权,但它也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主的权力,并限制君主任意生法,这意味着王权法定,专制制度在中国从此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
18、【
简答题】
刺配
[5分]
解析:
刺配刑,北宋太祖时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设立的一种代死之罚,后逐渐成为常用的刑罚。它是对罪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合为一的刑罚。在宋朝曾广泛应用的刺配刑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19、【
简答题】
春秋决狱
[6分]
解析:
《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所隐含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从西汉中期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原心定罪"和对强调君权与亲权的维护。《春秋》决狱为法律的儒家化提供了司法实践的经验与借鉴,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具有合理的因素,但是同时也司法的随意性与滥酷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