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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1、【 单选题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 ) [1分]
《禹刑》
《汤刑》
《九刑》
《吕刑》
答案:
2、【 单选题
《官刑》制定于( ) [1分]
夏朝
商朝
西周
春秋
答案:
3、【 单选题
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 ) [1分]
《汤刑》
《禹刑》
《吕刑》
《九刑》
答案:
4、【 单选题
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 ) [1分]
小司寇
士师
大司寇
太卜
答案:
5、【 单选题
《法经》的制定者是( ) [1分]
李悝
萧何
叔孙通
张汤
答案:
6、【 单选题
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是( ) [1分]
秦律
汉律
魏律
唐律
答案:
7、【 单选题
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 ) [1分]
质剂
傅别
券书
合同
答案:
8、【 单选题
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 ) [1分]
嫡长子继承制
诸子均分制
幼子继承制
官府处理
答案:
9、【 单选题
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 ) [1分]
约法省刑
重刑轻罪
以刑去刑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答案:
10、【 单选题
作为篇名,“名例”律最早出现于( ) [1分]
《张杜律》
《北齐律》
《九章律》
《新律》
答案:
11、【 单选题
设立死刑复奏制,并将判决死刑的最终决定权收归中央的是( ) [1分]
汉朝
晋朝
北魏
北齐
答案:
12、【 单选题
中国古代的“官当”制度形成于( ) [1分]
夏商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秦汉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
答案:
13、【 单选题
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 [1分]
三司会审
三司推事
秋审
朝审
答案:
14、【 单选题
我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是( ) [1分]
《法经》
《九章律》
《开皇律》
《唐律疏议》
答案:
15、【 单选题
宋朝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理雪期限是判决生效的( ) [1分]
三天之内
三个月之内
六个月之内
三年之内
答案:
16、【 单选题
凌迟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 ) [1分]
唐朝
宋朝
五代十国
元朝
答案:
17、【 单选题
收继婚盛行于( ) [1分]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答案:
18、【 单选题
充军刑创设于( ) [1分]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答案:
19、【 单选题
“厂”、“卫”是明代的( ) [1分]
特殊审判机关
宗教管理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答案:
20、【 单选题
清朝创设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并给军人做奴隶的刑罚,称为( ) [1分]
充军
发遣
刺配
凌迟
答案:
21、【 单选题
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是( ) [1分]
实行法治
收回领事裁判权
恢复中国传统法律
务期中外通行
答案:
22、【 单选题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是( ) [1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县土地法》
答案:
23、【 单选题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公布于( ) [1分]
清末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答案:
24、【 单选题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公布于( ) [1分]
清末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答案:
25、【 单选题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1分]
法院
大理院
临时中央审判所
兼理司法法院
答案:
26、【 单选题
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监察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机关是( ) [1分]
大理院
兼理司法法院
大理寺
平政院
答案:
27、【 单选题
在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的是( ) [1分]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答案:
28、【 多选题
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 ) [2分]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答案:
29、【 多选题
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是( ) [2分]
恶疾
妒忌
盗窃
口舌
不事舅姑
答案:
30、【 多选题
宋朝的禁榷法包括( ) [2分]
盐法
茶法
市舶条法
酒法
市易法
答案:
31、【 多选题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 ) [2分]
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土地改革中的)
边区高等法院
特种刑事法庭
肃反委员会
答案:
32、【 简答题
城旦舂 [3分]
解析:
 形成于秦代的一种劳役刑.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这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还有与髡钳结合使用的,即髡钳城旦。汉朝确定其刑期为五年。
33、【 简答题
御史台(唐朝) [3分]
解析:
 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它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录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查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34、【 简答题
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3分]
解析:
 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之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北洋政府又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复判制度加以恢复,规定,凡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地方,未经实际第二审的刑事案件均应报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复判。
35、【 简答题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7分]
解析: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礼”与“刑”的不同作用,决定了它们对统治而言是缺一不可的,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力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如不施以肉刑,或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中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可见,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区分。
36、【 简答题
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7分]
解析:
 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实际E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37、【 简答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7分]
解析:
 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1.适用范围1931年劳动法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包括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的雇佣劳动者,都受此法保护。1933年后对这一适用范围作了必要的变通,凡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工人与工会的同意,可不受本法某些条文的限制。2.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法律规定废除工头、包身工等封建剥削以及克扣工资等不合理的陋习,凡雇佣工人必须经介绍所或工会,依照集体合同进行。反对雇主虐待、打骂、侮辱工人以及额外盘剥工人,雇主与工人人格一律平等。3.保护工人各种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集会结社权利、劳动及休息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权利等。(1)集会结社权。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保证工人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资方不得克扣工资。(2)劳动及休息权利。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劳动法规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需减至6小时。此外,该法还对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每个工人每周“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小时的连续休息”,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抗日战争时期修改为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为抗战需要工人自愿做义工,不受限制。雇主如要工人加班时,须征得工人同意,并发给额外工资。(3)劳动报酬权。根据地时期的法律规定,任何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禁止拖欠工资。抗日战争时期规定,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和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以再供养一个人至一个半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工资形式也改为货币实物混同。(4)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权益。根据地法律规定禁止特别繁重和危险的行业使用女工和青工,禁止雇佣未满14岁的童工,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不得任意开除,并给予6-8周产假,工资照发,哺乳女工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此外抗战及解放战争时期,有些根据地还规定了女工每月可享有特殊例假1-3天。(5)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利。根据地法律规定机器要设有防护器,人应该发给工作服和其他保护用具。雇主支付社会保险金,保险金按全部工资总额的100-10 -15%支付,解决工人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抗战时期社会保险分公营与私营而不尽相同,如《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标准》规定,工人因病医治或住院,医药费由厂方负责。工人因工伤而不能工作,厂方除负责医药费外,应发给其原有工资至病愈时,受伤致残不能工作者,发给半年平均工资及适当抚恤金。4.劳资纠纷的处理根据地法律规定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为先由劳资双方派代表进行磋商,或交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如还不能解决,由劳动法庭判决。
38、【 简答题
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15分]
解析: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进一步发展,不仅继承秦律原有的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族刑连坐、再犯加重、自首得减免刑罚等原则,还根据新的法制指导思想,确立r新的刑法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周礼·秋官·司寇》郑玄注引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它皆不坐。”汉宣帝时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汉惠帝规定:“民年七十以E,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2以完刑代替肉刑。汉成帝规走:“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3未满七岁幼童杀人减免死刑。(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汉景帝下诏:“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汉平帝下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颜师古日:“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雇)人也。”这是对女犯的一种矜恤方法。2.上请制度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汉高祖规定“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墨,即由皇帝来决定处罚方式,而不是直接按照法律来处置。这是汉朝实行“上请”制度之始。之后,各代皇帝逐渐降低“上请”官员的级别,扩大享有该特权官员的范围,该制度适用的犯罪面也日渐扩大。东汉光武帝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之。”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汉初沿袭秦律,主张亲属之间必须互相揭发罪行,否则连坐处罚。但汉朝标榜“孝治天下”,儒家一贯提倡亲属间应相互隐瞒罪行这一道德原则,孔子就曾宣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董仲舒据《春秋》经义,也肯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奎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颁布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⑤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卑幼隐匿尊长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罪行的,除死罪要上请,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原则是汉朝引礼入法的重要体现,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39、【 简答题
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15分]
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主要方面:(1)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移植《中华民国民法》对外来法的移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包括指导思想、体例、术语、技术、原则乃至内容。在立法原则方面,坚持起源于西方的自曲、平等、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具体而言如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强调男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完全平等,奖励亲属互助,增进种族健康、废除封建的宗祧继承等原则。反映在条文中如该民法第12条及13条规定,妻不再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改变了《大清民律草案》中将妻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第1052条规定,在请求离婚的条件方面,夫妻享有完全的对等权利等等。在指导思想方面,吸收国家本位的法律指导思想,保护社会公益。众所周知,西方社会在进入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开始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渐增多,与此相适应,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也开始盛行于法律思想领域表现在民法方面,就是传统的个人本位主义原则被社会本位主义原则所替代,权利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中华民国民法》也采纳了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注重社会公益昀保护。该法典起草委员会在民法总则编的立法理由中公开表明:“我国人民,本已自由过度,散漫不堪,尤须及早防范,藉障狂澜。本党既以谋全民幸福为目的,对于社会公益,自应特加注重,力固社会之安全。此编之所规定,辄孜孜致意于此典,如对于法人取干涉主义,对于禁治产之宣告,限制其范围,对于消灭时效,缩短其期间等皆是。”这一原则在具体条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该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等。(2)对中国固有法的保留和改造适当地保留中国传统民商习俗,是清末以来几乎所有民商法制定者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南京政府也不例外。具体而言《中华民国民法》对中国固有民商法的保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典权制度。典权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大清民律草案中未能将其合理吸收,《中华民国民法》制定者则认为:“我国习惯无不动产质,而有典„„两者比较,典之习惯实远胜于不动产质”,因而在法典中专设“典权”一章,加以保留,并从法律性质上对典权作了明确规定:“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此外,还对典权的期限、典权人与出典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均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如典权的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他人等,避免了双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在继承的同时又有所发展。二是家庭制度。关于家庭制度,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制定的亲属编立法原则中明确提出:“个人主义与家属主义之在今日,孰得孰失,故尚有研究之余地,而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社会组织之基础,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在事实上似以保留此种组织为宜,在法律上自应承认家制之存在,并应设专章详定之。”为此,《中华民国民法》中专设“家”一章,规定“家务由家长管理”,“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管理,父不能管理时,由母管理”,“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等。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夫权等。尽簪《中华民国民法》在亲属编中以源于西方的男女平等精神为指导,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一些维护权的内容,如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父母教养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等。对这些固有法的保留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些,如典权制度在中国沿用已久,并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保留下来,在当时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还是从民事法律建设方面而言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其中也有一些,如维护夫权等,是对社会落后方面的迁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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