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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测试卷A
1、【 简答题
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25分]
解析:
按照《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
2、【 简答题
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25分]
解析:
根据《Incoterms®2010》,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进口商B公司未按期到港接货,按照惯例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另一方面,按照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由于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货物品质是完好的,因此,可确定大豆生虫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综上所述,进口商B公司的索赔是不能接受的。
3、【 简答题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25分]
解析:
    本案中对于直达运输和防高温问题,虽然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交易双方来往的函电中,买方已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卖方也回电表示可以照办。这就说明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合意,对合同条款作了增添,卖方应该照办。后来卖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装运,而在高温天气下在中途港转船,导致了买方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 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 (Cargo 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CIF合同的卖方忽视了上述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并引发贸易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一笔交易中,卖方按CIF条件出口一批冻虾。卖方租用的船只的冷藏设备失灵,装船时就在装虾的船舱内放人许多大冰块。结果船到目的港时,许多虾已经变质,无法食用。在类似案例中,只要卖方租船订舱时已知道所租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的情况,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上例中,双方买卖的不是冻虾,而是普通食品,合同中未规定必须冷藏运输,但买方来函要求用冷藏集装箱运输。卖方在租船时未能办到,应及时向对方作出解释,而无须承担责任。
4、【 简答题
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家日本进口商和一家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双方莫衷一是,僵持不下。你认为应该由谁承担货损责任呢?  [25分]
解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货物是否已经特定化。在本案中,卖方是将混合在一起的小麦共同交给代表两个买主的两个承运人处置,并请他们在第二天自行划分货物,因此说在当天晚上因暴雨而遭受损失的时候货物并没有特定化,此时,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仍需承担相关的损失。《Incoterms®2010》对CPT术语B7规定,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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