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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题
1、【 多选题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2分]
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实施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答案:
2、【 多选题
抗税罪的行为方式有(    )。 [2分]
暴力
伪造
威胁
行贿
答案:
3、【 多选题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 [2分]
地位平等
意思自由
平等协商
等价有偿
答案:
4、【 多选题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 [2分]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
5、【 多选题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    ) [2分]
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
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
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答案:
6、【 多选题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2分]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先进性
答案:
7、【 多选题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可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有(    )。 [2分]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伪造遗嘱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答案:
8、【 简答题
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6分]
解析:
(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9、【 简答题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6分]
解析: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0、【 简答题
简述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和条件。 [6分]
解析: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11、【 简答题
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12、【 简答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13、【 简答题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如果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定罪? [10分]
解析:
(1)侵犯商业秘密罪。
(2)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①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②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①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②过失,即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3)如果公司、企业的某项商业秘密事关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而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行为人侵犯这种商业秘密的,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14、【 简答题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1)该条是关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责任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发生。责任竞合的特点有三个:
①责任竞合是由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
②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数个责任之间彼此相互冲突。
(2)该条反映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并存和冲突的现象。
(3)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法律允许受害方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以下七个方面: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15、【 简答题
黄军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其妻方某发现菜有异味,便倒给猪吃,猪吃菜后立即死亡。方某知道肯定有人在菜中下了毒药,便将此事告诉黄军。黄军借机说这一定是李某所为(黄军与李某有矛盾),然后和方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涉嫌投毒谋害方某。
问题:(1)黄军构成何罪?
(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3)方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5分]
解析:
(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16、【 简答题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15分]
解析:
(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本题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因此不存在该项出租权,也就不侵犯该出租权。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丁公司支付20台电脑的货源,即属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有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所以应以丙大学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大学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太阳”商标专用权和“银河”商标专用权。
对于原告的确定,首先注册商标持有人当然是有权作为原告起诉的。而且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也是有权起诉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甲公司和某外国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金太阳”商标权的行为,戊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银河”商标权的行为,李某可以起诉其违约行为。
(5)有权双倍索赔。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电脑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其更换商标,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6)不能。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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