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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题
1、【 单选题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 [1分]
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
2、【 单选题
下列机构中,并未参与清末有关商事法律的起草和拟定的机构是(    )。 [1分]
修订法律馆
商部
礼学馆
度支部
答案:
3、【 多选题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的这句话的含义是(    )。 [2分]
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答案:
4、【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2分]
每一位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民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而民事责任通常不具有强制性
开除党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案:
5、【 多选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 [2分]
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
6、【 多选题
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2分]
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
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答案:
7、【 多选题
下列规则中属于任意性规则的有(    )。 [2分]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工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答案:
8、【 多选题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这说明(    )。 [2分]
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
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
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
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整体意志会舍弃个别成员的意志
答案:
9、【 多选题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 [2分]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适当的超前性
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时间的先后性
答案:
10、【 多选题
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 [2分]
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白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
在法的适用中,需要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进行限制解释
林某因他杀死亡,其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因此而终结。引起该婚姻关系终结的死亡事件属于法律事件
已加入甲国国籍的原福建人沈某在乙国印制人民币假钞20万元,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答案:
11、【 多选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2分]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
12、【 多选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的表述正确的有(    )。 [2分]
县人民代表应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答案:
13、【 多选题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2分]
廷行事
法律答问
决事比
答案:
14、【 多选题
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2分]
隋朝
唐朝
宋朝
元朝
答案:
15、【 多选题
下列有关清末商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2分]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实行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
沈家本参与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清末的商事立法活动
《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公司律、破产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
答案:
16、【 多选题
关于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表述正确的是(    )。 [2分]
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集解》
《永徽律疏》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封建法典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元典章》首次开创了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答案:
17、【 简答题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的区别。 [8分]
解析: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和目标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18、【 简答题
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8分]
解析:
宪法和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1)在世界宪政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宪政指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4)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
(5)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6)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或者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19、【 简答题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时间和历史地位、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8分]
解析:
(1)颁布时间和历史地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由参议院通过三读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主要内容:①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③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这些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④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法治精神。
(3)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具体而言:①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②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③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4)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20、【 简答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首先表现为一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其次它还说明法律只能确认和维护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而不能作出超前的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观点。 [10分]
解析: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价值取向,而不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许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
(3)一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可以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在改革时期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
21、【 简答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下文作出决定,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并指令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用。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才符合宪法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
(3)具体结合上述案例说明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10分]
解析: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之处有: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第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在审理案件时是否采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在我国,法院并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没有违宪审查权。根据宪法,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个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任何人民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权力。
(2)省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能径直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不予采用。
(3)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就本案例而言,第一,我国宪法虽然授权一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这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因而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势在必行。第二,宪法和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需要具体法律进一步贯彻,特别要加强程序建设。第三,司法审判中有关宪法的适用没有得到加强,这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制止违宪行为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宪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22、【 简答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2)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3)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10分]
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杀”制度。所谓“六杀”,就是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对杀人的行为所作的六种划分,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2)唐朝“六杀”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到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理论。对于谋杀,处徒3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23、【 简答题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 [15分]
解析: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专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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