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选题
】
下列属于弹性刑罚裁量情节的有( )。
[2分]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
2、【
多选题
】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
[2分]
、
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强奸罪
、
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二年又犯抢劫罪
、
丙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三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
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执行11年后假释,假释后的第七年又犯诈骗罪
答案:
3、【
多选题
】
下列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是( )。
[2分]
答案:
4、【
多选题
】
人身伤亡保险合同属于( )。
[2分]
、
要式合同
、
实践合同
、
射幸合同
、
格式合同
答案:
5、【
多选题
】
下列有关要约撤回和撤销的表述,正确的是( )。
[2分]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答案:
6、【
多选题
】
以下各项中,不必然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
[2分]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
答案:
7、【
简答题】
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6分]
解析:
根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的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行为起点。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体现犯罪本质特点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这是主观和客观两叶、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的内容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8、【
简答题】
简述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不同表现的法律后果。
[6分]
解析:
依照《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法。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处的罪,而且该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似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四,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四种情况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9、【
简答题】
简述合同的形式。
[6分]
解析: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形式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原则。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一种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合同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第三,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10、【
简答题】
简述赠与合同的终止。
[6分]
解析:
赠与合同的终止按照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财产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下,仍可撤销赠与合同: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11、【
简答题】
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从刑罚目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12、【
简答题】
“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3)因表见代理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法律规定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4)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13、【
简答题】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10分]
解析: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罪状。
(2)犯罪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
②客观方面:a.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这属于不作为,但仅仅是不执行还不能构成本罪,必须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拒”则属于作为,即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方式主动地对抗、阻挠、破坏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只有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本罪。b.拒不执行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等。
③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14、【
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表现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第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七,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15、【
简答题】
曾经在某化工厂工作的甲辞职后,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掺水使用时可以节油20%以上为由骗取购货方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先后向多家单位销售重油膨化剂100余吨,违法所得近400万元。经查,甲所在公司所售产品根本达不到其许诺的基本使用性能,热值低,发热量随着掺水量的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无节油效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明:甲开办的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13退税款120万元。
问:(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甲犯罪?
[15分]
解析:
(1)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所有的伪劣产品,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生产的重油膨化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达到其承诺的使用性能,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基本使用性能,应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的行为有欺骗的成分存在,但是由于有基本的交易事实,其所销售的产品有一定的发热量,所以从本质上看与诈骗罪中虚构交易事实,骗取财物的特征并不完全符合,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2)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应区别处理。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于2001年12月底缴纳税款50万元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口退税款120万元,在这120万元中,50万元属于逃税罪的犯罪数额,其余70万元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3)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为销售自己组织生产的产品,于2000年1月成立了“A市汽车节能用油经销公司”,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为主要活动,所以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甲个人犯罪。
16、【
简答题】
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
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下列问题:
(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
[15分]
解析:
(1)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
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是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义务。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是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
(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①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②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③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所必须支出的,与A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得到赔偿。
王某因与A公司谈判所丧失的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机会本身就是很难确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举证上也存在困难。这种损失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