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选题
】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2分]
、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
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
2、【
多选题
】
下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
[2分]
、
按份共有人
、
共同共有人
、
承租人
、
抵押权人
答案:
3、【
多选题
】
在我国,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 )。
[2分]
、
动产
、
不动产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上请求权
答案:
4、【
简答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6分]
解析: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而言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即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同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为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5、【
简答题】
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6分]
解析: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6、【
简答题】
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
[6分]
解析: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财产形式。共有既可以是一种形式的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有如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有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第二,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第三,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7、【
简答题】
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8、【
简答题】
有人说: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组织不对此承担责任,这使得法人和其成员在人格上得以彻底分离。所以,其承担的仍然是一种无限责任。故“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
9、【
简答题】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
[10分]
解析:
(1)本条的罪名是医疗事故罪。
(2)罪状是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②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医药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10、【
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11、【
简答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15分]
解析: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12、【
简答题】
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5分]
解析:
(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8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