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选题
】
甲于14周岁生日那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用绳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见后不予制止,眼睁睁看着甲将小孩勒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2分]
、
本案中乙属不纯正不作为犯
、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甲不负刑事责任,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
2、【
多选题
】
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有( )。
[2分]
、
皆为交易性财产关系
、
其重心为交易关系
、
大部分为有偿的
、
全部是有偿的
答案:
3、【
多选题
】
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
[2分]
、
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
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
没有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
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答案:
4、【
多选题
】
下列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何者说法是正确的?( )
[2分]
、
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其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
、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
答案:
5、【
多选题
】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由王某把自己家的一头牛出售给李某,并约定先付款后交货。现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货款,王某交付牛的履行期已到,则李某对王某享有的权利是( )。
[2分]
答案:
6、【
多选题
】
民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
[2分]
、
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
、
视听资料形式
、
默示方式
答案:
7、【
简答题】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6分]
解析: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8、【
简答题】
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6分]
解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与本罪的性质近似。
9、【
简答题】
简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6分]
解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3把握以下两点:其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已经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其二,破坏的结果必须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的“倾覆”是指翻车、列车出轨、翻船、飞机坠落等;“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局部受到破坏,以致使其完全毁灭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判断破坏的结果有无倾覆、毁坏的危险,一般可以工具破坏的手段有无危险性、破坏的部位是否是关系运行安全的要害部位等加以确定。
10、【
简答题】
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11、【
简答题】
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12、【
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13、【
简答题】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5分]
解析: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李某对工具的性能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应当定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扶。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4)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14、【
简答题】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15分]
解析:
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l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