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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类)全真模拟试卷(5)
1、【 简答题
甲男与乙女是邻居,两家是世交感情深厚,且甲、乙双方互相有好感,2002年双方19岁的时候,甲、乙双方父母按当地习俗给他们订了亲,甲、乙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2010年,甲男外出务工,结识了销售员方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不久甲便与方某同居,并于201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甲男的婚姻关系,排除方某的妨害行为。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分]
解析:
当事双方200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甲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乙女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 简答题
甲与乙为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场,二人生活条件优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用二人共同财产购买三套房屋,两辆轿车。后甲与商场员工丙女关系暖昧,甲经常与丙同居,后被乙发现。乙怒不可遏,欲起诉与甲离婚,并扬言“要拿走甲的全部财产,一分钱都不能让小三得”。甲得知此事后,便偷偷的将曾购买的三套房产其中的两套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乙并不知情,甲还伪造了自己欠王二50万的债款。后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并对甲、乙的财产进行分割。半年后,乙得知甲于离婚时隐匿了用甲、乙的共同财产购买的另外两套房屋,并伪造债务的事实,乙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3分]
解析:
法院应支持乙的请求,对甲、乙的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甲为了多分财产隐匿了用甲、乙的共同财产购买的两套房屋,并伪造了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乙可以在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甲不分或少分财产。
3、【 简答题
简述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5分]
解析:
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 简答题
张昊(男)和张曼(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小张,在某小学读书。200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小张随其父亲张昊共同生活,张曼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至小张满18周岁时止。同时判定,张曼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小张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3天。离婚后,张曼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3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小学接小张一起吃饭,逛街买衣服。由于张曼从前情绪不稳定,心情好时对小张很好,稍有不顺便会打骂小张。因此小张对张曼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厌烦的情绪。2007年2月的一个周末,张曼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张曼由于工作上的烦心事心情很差,便打骂小张发泄。小张不堪打骂便跑回到自己家中。此后,张曼再到学校看望时,小张拒绝会见。张曼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张昊指使,2007年5月,张曼一纸诉状将张昊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张昊提出反诉,要求中止张曼的探望权。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3分]
解析:
法院应当支持张昊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曼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张曼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本题中,张曼经常打骂小张,对小张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而法院应支持张昊的诉讼请求,中止张曼的探望权。
5、【 简答题
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
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
(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3分]
解析: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虽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两次起诉离婚,已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丙应由母亲乙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丙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丙本人的意见。
(3)女方乙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甲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乙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 简答题
方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方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方芳与郭建登记结婚,同年8月方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郭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郭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方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郭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郭建可否分割方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
(2)方芳可否分割郭建购买的轿车? [3分]
解析:
(1)郭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方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方芳婚前个人财产,故郭建不能分割。
(2)方芳不能分割郭建的轿车。因为轿车是郭建婚前购买,依法属于郭建的个人财产,故方芳无权分割轿车。
7、【 简答题
简述离婚时如何判定债务责任 [5分]
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4)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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