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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1
1、【 简答题
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掉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没有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时为4人。另外,董事会决定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万元。经介绍,该子公司决定与某乡镇企业合作开办啤酒厂,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8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于生产的啤酒质次价高,几乎无人问津。该子公司与某乡镇企业合谋假冒当地名牌啤酒,后被查获,180万元全部亏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提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在和解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举报,要求宣告其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3)该子公司假冒当地名牌啤酒是何种行为?应负何种民事责任?
(4)债权人要求宣告该子公司破产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11分]
解析: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这不符合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其1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它虽然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及经理的任免,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的。所以,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该子公司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犯;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其中,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开支。上述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债权人要求宣告该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题中该子公司在和解期间,无偿将汽车转让给母公司,并放弃了对母公司的债权,这说明子公司不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债权人要求法院终止该企业的和解,宣告其破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 简答题
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0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11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11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11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10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3、【 简答题
2010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9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美国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8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②甲公司以收购境内乙公司所属的丙国有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④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⑤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甲公司委派。 ⑥企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并规定会计报表按美元进行编报。
(2)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 ①甲公司收购乙国有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 ②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
(3)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8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4)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5)2010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企业约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并且以美元编报会计报表是否合法?
(5)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7)对出售资产的行为,丙企业应向其债权人履行何种法律义务?
(8)如果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9)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能否取得决策权?并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在本题中,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70%
(2)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营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不得以合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合营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都由甲方担任。
(4)企业约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是符合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以美元编写并报送会计报表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5)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6)甲公司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60万美元支付收购价款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出资。
(7)丙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8)如果对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的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9)甲公司现时不能取得合营企业的决策权。根据规定,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4、【 简答题
2010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控股投资公司即C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经查,C公司并未授权分公司提供担保。 
    2010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10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因A厂未按时付款的行为,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万元。 2010年12月,A厂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提花布产品正在逐步打入某省。由于乙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A厂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A厂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 2011年1月,在A厂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
(1)与该省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
(2)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厂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合同法、票据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因B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并说明理由。
(6)A厂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并说明理由。
(7)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厂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如果A厂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A厂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分]
解析:
(1)A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B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A厂不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保证责任。因为,C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C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保证责任。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B公司、承兑行、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B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题该合同约定的6.5万元违约金低于B公司遭受的10万元经济损失,B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6)A厂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根据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7)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厂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A厂没有上述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在该省具有家用电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8)如果A厂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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