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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2
1、【 简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6年、2007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2009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08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08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09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09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的方案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如果甲公司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发股票的方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中,哪些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3分]
解析:
(1)张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根据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张某不是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具有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
(2)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的方案有不合法之处。
①2009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合法。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本题中,甲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2008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4000万元,未达到50%,公司该年度应当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不合法。根据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仅仅为2000万元,这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这不符合规定。
(3)公司合并的方案中通知债权人的日期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甲公司不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
①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甲公司最近3年来,仅2008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为500万元,未达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②根据规定,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之一是: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本题中,李某的情形触犯了该规定。
(5)①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高比例为每10股配3股)。
②控股股东通过增发方案后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不合法。根据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6)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有:第一,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第二,吸收合并乙公司;第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
2、【 简答题
某外国A公司拟向中国投资,并制定了一份投资计划,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与中国B公司共同投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A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 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合营一方对外转让出资额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与中国C公司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A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A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再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某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A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A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前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根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拟与中方B公司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A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及出资额的转让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拟与中方C公司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①A公司拟与中方B公司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1200万美元;
②A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③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④出资额的转让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①合作企业外方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A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②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③A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A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 简答题
A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2011年2月,A企业接到B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A企业回复称:只欲购买B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B公司表示同意A企业的要求。 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B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A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B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B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A企业,并告诉A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C公司供货,价格不变,A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C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A企业,A企业发现C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A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A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2011年6月,A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主张:B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C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A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如果A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3)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A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5)A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11分]
解析:
(1)①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B公司向A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A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A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2)如果A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张某提出的要求不正确。首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A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A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A企业的主张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 简答题
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08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09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0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公告。经查,甲于2010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4)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0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大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0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4)根据本题(4)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B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2.4%),因此,该项决议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5个月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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