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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四
1、【 判断题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仍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 [1,1分]
答案: 正确
2、【 判断题
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    ) [1,1分]
答案: 正确
3、【 判断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在合营期内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1分]
答案: 错误
4、【 判断题
股东会每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 [1,1分]
答案: 错误
5、【 判断题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 [1,1分]
答案: 正确
6、【 判断题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1,1分]
答案: 正确
7、【 判断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 [1,1分]
答案: 错误
8、【 判断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拨给工会的活动经费应用于工会活动,用其购建为固定资产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 (    ) [1,1分]
答案: 错误
9、【 判断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 [1,1分]
答案: 正确
10、【 判断题
某商场采取有奖销售方式促销商品,凡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超过100元者,可凭当日购买商品小票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金共分三档: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为 3000元;二等奖 3名,奖金为 2000元;三等奖 10名,奖金为 100元。该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1,1分]
答案: 错误
11、【 判断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 [1,1分]
答案: 错误
12、【 判断题
当事人可以将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当该事件发生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发生或终止。 (    ) [1,1分]
答案: 错误
13、【 简答题
2007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O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
(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
(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
(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12分]
解析: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
(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14、【 简答题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2分]
解析:
(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    (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15、【 简答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于4月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 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2分]
解析:
(1) 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 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 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 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 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
16、【 简答题
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或“公司”)于1999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新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路桥 建设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1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600万元,净资产为50400万元;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
    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8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的1%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赞成票为10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
要求:根据上述提示的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利率水平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12分]
解析: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新桥公司计划于2002年发行可转换债券,三年即1999年、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8.5%,虽然没达到10%以上,但新桥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公司,符合不得低于7%的规定。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800万元,没有达到最低发行额的要求,所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发行的是4年期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法律要求。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合法。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新桥公司拟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1%,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新桥公司拟订的转股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超过6个月的最低期限,所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债券虽然也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前1个月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但是下浮一定幅作为转股价格是不合法的。董事会拟订的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规定,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董事会不作任何调整是不合法的。
(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不能通过。因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新桥股份公司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表决情况是,赞成票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没有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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