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2010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告了其重组方案,重组主要包括两部分:(1)甲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90%股权;(2)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另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
资料一:相关各方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亿元)
资料二: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摘要
(1)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按照甲公司就本次重组召开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6.87元/股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丙公司100%的股权。
(2)本次重组甲公司新增股份约1.89亿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从重组前的3.21亿股增至5.10亿股;乙公司仍为甲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重组前的 32.79%增加至约57.70%。
(3)乙公司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料三: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摘要
(1)发行对象为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B证券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自然人刘某;不包括乙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亦不包括甲公司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为6.19元/股,发行股份共计6995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料四:其他事件
乙公司就本次重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决议,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发出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稽查,怀疑2010年3月15日甲公司公告的重组方案中丙公司的财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公告发出后,甲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012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7月1日,投资者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同时,投资者赵某以为丙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丁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其投资损失。经查,张某于201 1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的股票1万股,2012年2月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2年1月1日买入甲公司2万股,2012年6月1日卖出,亏损3万元。另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甲公司法务部经理的配偶孙某在2012年2月28日一次性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万股全部卖出。
资料五:重整程序
受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影响,甲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难,201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13年5月份,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甲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如下:
(1)担保债权人以相关担保资产的变现资产进行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2)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公司资产变现全额清偿;
(3)全体股东让渡一定比例股份清偿公司普通债权,并由乙公司提供2亿元现金用于向普通债权人的追加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55%:
(4)乙公司注入符合要求的优质资产。
2013年6月份,人民法院作出了重整裁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公司2010年3月15 日的重组方案,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根据甲公司2010年3月15日的重组方案,本次重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需要满足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资料提供的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拟定的发行价格和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资料提供的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拟定的发行对象人数、发行价格和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中国证监会批准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如果人民法院告知赵某应对甲公司和丁会计师事务所一并提起诉讼,赵某拒不起诉甲公司的,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7)在诉讼过程中,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下列抗辩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审计报告中已经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投资者信赖该报告为非合理信赖,我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的虚假记载是因我所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投资者应当向毛某、彭某提出赔偿请求;
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不实审计金额。
(8)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张某和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9)中国证监会能否推定孙某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说明理由。
(10)甲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作出何种特别处理措施?
(11)请指出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表决时,应当采用的决议规则。
(12)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裁定?
[20分]
解析:
(1)甲公司2010年3月15日的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丙公司净资产额的90%占甲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约为189%,且远远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不需要满足该规定。根据规定,交易前后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3)①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拟定的发行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拟定的股份锁定期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①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拟定的发行对象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②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拟定的发行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③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韵方案拟定的股份锁定期符合规定。因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包括乙公司及其控制的关系人,亦不包括甲公司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即可。
(5)中国证监会批准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6)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根据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①丁会计师事务所以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为由提出抗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②丁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记载系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提出抗辩不符合规定。该债务虽因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故意引起,但仍属于执业活动引起的债务,丁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企业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8)①甲公司无须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被告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可以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②甲公司需要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中国证监会可以推定孙某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推定为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人员的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0)甲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11)①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出资人利益的调整,在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时,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②重整计划草案在普通债权人组表决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2)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简答题】
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美国投资者A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境内B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境内C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合营各方均已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
2013年4月1日,A公司与法国的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作价500万美元转让给D公司。A公司就该事项书面通知B公司和C公司征求同意,C公司书面回复A公司表示同意,B公司则向A公司书面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被A公司拒绝。2013年10月19日,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2013年6月1日,C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权质押给E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一直未办理质押登记,也未报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美国的A公司与法国的D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B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4)如果D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B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C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6)如果C公司仅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10分]
解析: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并未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5倍。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权质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6)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