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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全真试题
1、【 简答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25分]
解析: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2、【 简答题
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干脆自己开车。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逃亡中又撞倒三人。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说
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19分]
解析:
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3、【 简答题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 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10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分别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20分]
解析:
1.一审法完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将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依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王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王作为王某之子,承继王某的诉公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王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空调主张公司,因公司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且王某是在给客户安装空调途中受伤的;也可以向孙某主张,因孙某侵权。
4、【 简答题
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10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黄河市北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 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 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 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 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l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勾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20分]
解析:
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劳务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2)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
2.一审审判是不全面的,因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矢的诉讼请求。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为上诉人。(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
4.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5、【 简答题
案情: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 以获取暴利。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独自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 脖子,当场致乙死亡。为了使毒品能够卖出更多的价钱,甲在其制造出的毒品中掺杂、掺假,增加毒品的重量。吸毒人丙某欲向甲购买毒品,甲便将其制造出的毒品从A地从火车带往 B地,与丙进行毒品交易。丙交付给甲的是假币,但甲并未发现。收下假币后,甲离开8地回到A地。在火车站安检时,甲剩余的毒品被安检人员发现。甲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毒 品的事实,但对于其他事实,拒不交代。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要求甲交 代其他犯罪事实。甲拒不交代,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将甲造成重伤。后民警通过其他方法, 搜集了甲其他犯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犯罪 证据。甲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杨某对其强 奸的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杨某。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甲聘请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同时,李某给主审法 官陆某送去5万元,要求陆某多多关照甲。陆某对甲,超出刑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问题: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22分]
解析:
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甲如实交代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甲主动交代杨某对其****的事实,属于立功。丙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丙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丁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王某构成伪证罪。陆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6、【 简答题
2007年8月9日,沈阳发生一起事件,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 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25分]
解析:
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一般来说,正义的涨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社会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但是,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的秩序。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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