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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自测)
1、【 简答题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是什么? [10分]
解析: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 简答题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12分]
解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 简答题
损失补偿原则在运用时应分别掌握几个哪几个限度? [10分]
解析: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经济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
4、【 简答题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12分]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5、【 简答题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10分]
解析: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6、【 简答题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2分]
解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简答题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试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12分]
解析: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8、【 简答题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试问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12分]
解析: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9、【 简答题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试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2分]
解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10、【 简答题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12分]
解析: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1、【 简答题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12分]
解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12、【 简答题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12分]
解析: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3、【 简答题
国外某仓库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试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2分]
解析:
    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简答题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试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12分]
解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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