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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十七章
1、【 简答题
试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5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和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
(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简答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分]
解析:
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因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特区基本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没有这个权力。
3、【 简答题
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主要职权。 [6分]
解析:
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实践看,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许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的性质就是立法机关,甚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2)财政权。财政权是议会最原始的权力,主要指议会享有的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3)监督权。它主要是指对政府的监督权,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由议会产生,因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较大;在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相对较小。但无论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议会都有对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4、【 简答题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5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进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 简答题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分]
解析:
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但是其常务委员会却无权制定。
6、【 简答题
简述我国国务院的职权。 [15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如下几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5)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 简答题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 [5分]
解析: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都是终审案件。
8、【 简答题
试从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论述我国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的保障。 [15分]
解析: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9、【 简答题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6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10、【 简答题
试论我国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15分]
解析:
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的领导地位。(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于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总理责任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求总理必须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高度集中,从而保证责任明确,行动迅速,以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因此,总理负责制实际上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运用。
11、【 简答题
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8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
(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2)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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