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选题
】
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制定了 ( )
[1分]
、
《九刑》
、
《甘誓》
、
《周礼》
、
《吕刑》
答案:
2、【
单选题
】
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时多采HJ的思想是 ( )
[1分]
答案:
3、【
单选题
】
被誉为巾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 )
[1分]
、
《常法》
、
《法经》
、
《秦律》
、
《九章律》
答案:
4、【
单选题
】
秦朝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是 ( )
[1分]
、
城旦舂
、
鬼薪、白粲
、
隶臣、隶妾
、
司寇
答案:
5、【
单选题
】
在《九章律》中,主要规定征发徭役等事的一章是 ( )
[1分]
答案:
6、【
单选题
】
东汉光武帝时期,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机构是 ( )
[1分]
答案:
7、【
单选题
】
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正式被废除的时期是 ( )
[1分]
答案:
8、【
单选题
】
北齐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称为 ( )
[1分]
答案:
9、【
单选题
】
唐律定本的法典是 ( )
[1分]
、
《武德律》
、
《贞观律》
、
《永徽律》
、
《开元律》
答案:
10、【
单选题
】
被日本学者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的法典是 ( )
[1分]
答案:
11、【
单选题
】
将流刑演变成刺配的时期是 ( )
[1分]
答案:
12、【
单选题
】
宋朝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创设了 ( )
[1分]
、
糊名考校法
、
誊录试卷法
、
别头试
、
差遣制
答案:
13、【
单选题
】
元朝的笞杖刑最有特色,主要表现在它将决罚的尾数由唐宋以来的“十”改为 ( )
[1分]
答案:
14、【
单选题
】
元朝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被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是 ( )
[1分]
答案:
15、【
单选题
】
明朝对所有官员的政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在于政绩的考课是 ( )
[1分]
答案:
16、【
单选题
】
发遣独创于 ( )
[1分]
答案:
17、【
单选题
】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分的是 ( )
[1分]
、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
《大清刑事诉讼律》
、
《大清民事诉讼律》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答案:
18、【
单选题
】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法令中,提出一切人民财产,均应归人民所有的法令有 ( )
[1分]
、
《慎重农事令》
、
《保护人民财产令》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
19、【
单选题
】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 ( )
[1分]
、
废除责任内阁制
、
废除总统制
、
实行君主制
、
实行责任内阁制
答案:
20、【
单选题
】
纵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和司法的最大的特点是 ( )
[1分]
、
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
质量较差
、
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党治”
、
法律制定的速度较慢
答案:
21、【
单选题
】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是 ( )
[1分]
、
1936年《中国民国宪法草案
、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
《训政时期约法
、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
22、【
单选题
】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颁布于 ( )
[1分]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北洋政府时期
、
晚清
答案:
23、【
单选题
】
南京国民政府的《公司法》属于 ( )
[1分]
、
民法类
、
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答案:
24、【
单选题
】
抗日战争胜利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的权力机关是 ( )
[1分]
、
参议会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
工农兵代表大会
答案:
25、【
单选题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影响最大、最有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 ( )
[1分]
、
《中国土地法大纲
、
《五四指示》
、
《兴国县土地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
26、【
单选题
】
在刑事立法方面,新民主主义法律发展史上最为成熟的时期是 ( )
[1分]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建国后
答案:
27、【
单选题
】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调解的对象明确规定为 ( )
[1分]
、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部分民事案件
答案:
28、【
多选题
】
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是 ( )
[2分]
答案:
29、【
多选题
】
汉律对诉权的限制包括 ( )
[2分]
、
不准越诉
、
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
禁止乞鞫
、
实行诬告反坐
、
禁止公室告
答案:
30、【
多选题
】
明朝六部中最为重要的两个部有 ( )
[2分]
答案:
31、【
多选题
】
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有 ( )
[2分]
、
禁止刑讯
、
禁止体罚
、
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
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
反对株连
答案:
32、【
简答题】
具五刑
[3分]
解析:
(P64)具 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 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蕴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 刑。”
33、【
简答题】
糊名考校法
[3分]
解析:
(P178)糊名考校法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34、【
简答题】
天坛宪草
[3分]
解析:
(P306)天坛宪草1913年4月8日北洋政府召开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大总统,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因该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习惯将由该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称之为“天坛宪草”。
35、【
简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7分]
解析:
(P114~116) (1)“八议”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入律是以法律的形式.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是“纳礼人律”的突出表现。
(2)“准五服以制罪”
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这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
(3)“重罪十条”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
(4)“官当”
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即以官职抵罪折当劳役刑,北魏和南朝的陈发展为官当。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 役刑的制度,南朝的陈则使“官当”制度更为系统。显然,官当是有官职、官爵者的特权,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反映了维护统治者利益的要求。这一制度自 两晋南北朝形成后,被隋、唐、宋等朝代所继承并加以发展完备,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36、【
简答题】
简述唐朝告诉的方式。
[7分]
解析:
(P154)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庸朝告诉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当发生强盗或杀人等犯罪案件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应该告诉官府。这是当时的一种告诉方式。“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第二种是邻居间的告诉。当邻居中有人犯罪时,其他人则要到官府去告诉,否则便会受罚。“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
第三种是主管官吏的告诉。当主管官吏知道其下属官吏犯罪时,必须到官府告诉,否则也要受罚。“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
37、【
简答题】
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7分]
解析:
(P354~355)该文件共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个部分,24条。主要内容为:
(1)政体及国体
该宪法原则规定边区的权力机关由抗战时期的以“三三制”为核心的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权利义务
在人民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人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参政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的平等权和婚姻自由权等。
(3)经济制度
在经济政策方面,规定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财力繁荣经济,消灭贫困等。其中耕者有其田的规定表明边区政府已经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政策。
(4)民族问题
在民族问题方面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各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可以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制定自治法。
(5)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方面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在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
此外,《宪法原则》还规定了文化政策。
38、【
简答题】
试述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呈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15分]
解析:
(P210~212)明律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唐宋以来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唐律对明律的影响极大,但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明朝,因时代的变化,其法律也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特点。与 前代,特别是和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最大的特点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 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所谓“重其所重”,即“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处罚。
第二。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如特设“奸党罪”。这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
第三,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
第四.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所谓“轻其轻者”,即“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方面减轻轻罪的处罚。主要是对触犯礼教罪名的处罚较唐律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