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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综合练习题(7)
1、【 简答题
大明律: [3分]
解析:
是明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明朝经过四个阶段,历经20余年,数次修改于洪武三十年制订并颁行。共30卷460条。它发迹了唐律体例,更名为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2、【 简答题
论述明代立法思想与《大明律》的制定。 [10分]
解析:
明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制定了《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
(1)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
(2)洪武六年《大明律》。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
(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3、【 简答题
简述明朝《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5分]
解析:
《大明律》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完成了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
(1)昊元年》。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
(2)洪武六年。到了洪武六年颁布又修订《大明律》,仿唐体例。
(3)洪武二十二年。又修订《大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4、【 简答题
廷杖制度: [2分]
解析:
是明朝重要的词法制度。明氏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谓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5、【 简答题
论述明代“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 [10分]
解析: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6、【 简答题
简述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 [6分]
解析: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刑罚适用从重从新主义原则。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但《大明律、名例律》都规定:只要法令一经颁布,不管犯罪在前在后,一律以新法论处,不得复用旧法。因此,明代为推行重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为从重主义。从而引起了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二是化外人有犯原则的变化。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推断”。抛弃了法律规定的化外人自理原则,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
三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有关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的量刑上加重了处罚。所谓“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危害不大的“轻罪”都减轻了处罚。
7、【 简答题
充军: [3分]
解析:
即充军刑,是明代的一种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8、【 简答题
简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5分]
解析:
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访周公时的“诰”制定了所谓《大诰》。其内容共四篇,即《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和《大诰武臣》。于 洪武年间公布,共263条。以“明刑弼教”为其指导思想。其特点是,以判例形式出现,带有特别法的性质,是律外之法,也是《大明律》之外的最重要的法律。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9、【 简答题
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 [10分]
解析:
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
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10、【 简答题
都察院: [3分]
解析:
是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明代将隋唐以来的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在中央仍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都察院主要掌管纠察百官,令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都察院设十三都察御史。
11、【 简答题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能。 [6分]
解析: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其职能分别如下:
(1)刑部负责审判。并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大理寺负责复核,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责”,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流刑以下,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刑部则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大理寺复核后,须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3)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12、【 简答题
论述明代刑罚制度的内容。 [10分]
解析:
明代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四个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
二是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 ,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
三是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
四是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13、【 简答题
《大明全典》: [3分]
解析:
是明朝的一部行政法典。明英宗开始编纂,历经15年成书,但未及颁行。以后,武、世、神宗三朝相继重修,并分别颁行。基本仿照《唐六典》,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起到了高速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14、【 简答题
奸党罪: [3分]
解析:
明代的一种刑罚罪名。明律规定,凡属“在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明朋党”、紊乱朝政”;“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属“奸党”罪,量刑很重。“奸党”的实施,导致明代冤狱丛生。
15、【 简答题
三法司: [3分]
解析: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统称。“三法司是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史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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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共15个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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