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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基础练习题
1、【 简答题
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万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万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25分]
解析:
(1)抢劫罪;(2)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前者是当场劫取财物,后者是事后取财。二者的区分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所针对的对象和劫财的对象应当是同一个人,而绑架罪是利用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因此,绑架罪中控制的对象和勒索的对象不是同一人。(3)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前者一定是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不仅是暴力,另外前者一定是当场取材,后者不一定。
2、【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李某和张某在××公园闲逛。当走到一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有一对男女青年搂抱在一起听录音机。王向李递了一个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李说:“有什么不敢的!”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作出反映,王某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录音机用三天。”青年不允,王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十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抓录音机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救命”!张某上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王某从男青年手中抢得录音机而归,见张某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张某奸淫完毕提裤子时,王便喊:“快跑,山后来人了”!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李某坐在那里。王问李:“你怎么跑了”?李答:“公园人太多”。张在一旁说:“胆小鬼”!问:对三被告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5分]
解析:
王某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其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需要指出,抢劫罪并不要求所抢劫之财物之数额巨大,只要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可能构成。王某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之共犯,因为其“一旁观望”的行为当然不可罚,而其喊张某逃跑的行为发生于张某强奸完毕之际,即只起到了一种提醒作用,并且由于强奸罪之特殊要求,因此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之共犯。张某定强奸罪毫无疑问。他出于奸淫之故意,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得逞,其犯罪型态为既遂。李某的行为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这可以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中找到依据,李某的行为(包括扔土等)应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但应予以说服教育。
3、【 简答题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25分]
解析:
(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简答题
某甲,26岁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25分]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构成累犯。理由是:(1)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2)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致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3)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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