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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
1、【 多选题
某甲 5 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到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 3000 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2分]
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2、【 多选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2分]
授权行为
行使撤消权的行为
买卖行为
行使法定抵消权的行为
答案:
3、【 多选题
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 [2分]
所有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答案:
4、【 简答题
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6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 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5、【 简答题
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犯的区别。 [6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6、【 简答题
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 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7、【 简答题
刑法第 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
(1) 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 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0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 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 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 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 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 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8、【 简答题
甲(女,1984 年 7 月 20 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 年 6 月 7 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 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 年 12 月 13 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 500 元“报酬”给丁,丁同意。
    晚 9 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 10 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 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 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 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三个月身孕;2、甲于 2003 年 1 月 4 日因盗窃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 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末归;4、 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15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 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 认识错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不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 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 简答题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6分]
解析:
答案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 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只需记住指南中相应的论述就能答好,但应注意复习时候必须有意识的对该知识点加以背诵才能答好。该题失分现象非常严重,原因在于很多人对此概念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一些考研辅导堂上说该知识点不会出大题,导致了很多人对该考点未准备。《老妖精指南 2006 精编版》里对这点的复习要求如下52、建筑物区分所有06 大纲新增内容,概念和特征为重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为不同所有人共有。具体概念和特征以 06 新指南为准),而且《老妖精指南 2006 押题版》中明确说明,该知识点有可能考简答题    20、建筑物区分所有(考简答题)。当时很多人考完了,才后悔没信老妖精说的话。因此再次强调,联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极有可能是当年的点,应给予高度重视。摘自老妖精加强版
10、【 简答题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6分]
解析:
答案要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 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11、【 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10分]
解析:
答案要点: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
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 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 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12、【 简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 4000 元/m 。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 居室,双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于 2004 年 2 月 1 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一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 2004 年 2 月 18 日将房屋钥匙交给 A 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 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 月 5 日,A 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 门让购房者求.3 月 5 日,A 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 某乙以 A 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 3 月 30 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某甲于 2005 年 5 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 绝.某甲找到 A 公司交涉,A 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 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A 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 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4)A 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15分]
解析:
答案要点:
(1)A 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 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 A 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 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 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 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 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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