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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1、【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或情况的有(    )。 [2分]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正当防卫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答案:
2、【 多选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有(    )。 [2分]
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承认经济以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否认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性
答案:
3、【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 [2分]
法律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法律决定国家的性质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确认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案:
4、【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 [2分]
法律解释一般由待处理的案件引起
法律解释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不具有价值取向性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有时可以起到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
答案:
5、【 多选题
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 [2分]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和国内法学
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答案:
6、【 多选题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既表现为权利又表现为义务的有(    )。 [2分]
平等权
劳动权
受教育权
言论自由
答案:
7、【 多选题
下列关于我国居民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2分]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关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 至 10 人组成
答案:
8、【 多选题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强调实质耳等,具体体现为(    )。 [2分]
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也享有选举权
答案:
9、【 多选题
公民甲因涉嫌犯罪,有关机关欲搜查其住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包括(    )。 [2分]
由公安机关执行
经人民法院批准
有相关的证人在场
工作人员应出示搜查证件
答案:
10、【 多选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法规制定权表现为(    )。 [2分]
制定定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答案:
11、【 多选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 [2分]
只能针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的人选范围
必须有 10 名代表联名
必须说明罢免的理由
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
12、【 多选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表现为(    )。 [2分]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答案:
13、【 多选题
我国保护华侨适用的方式有(    )。 [2分]
法律途径保护
政治庇护
外交途径保护
经济手段保护
答案:
14、【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篇目的有(    )。 [2分]
职制
贼盗
捕断
户婚
答案:
15、【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汉朝法律规定的罪名的有(    )。 [2分]
阿党附益
见知故纵
酎金
奸党
答案:
16、【 多选题
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    )。 [2分]
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
以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
以英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答案:
17、【 多选题
《大清新刑律》附加的《暂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包括(    )。 [2分]
无夫妇女犯奸构成犯罪
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处罚
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处罚
答案:
18、【 简答题
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8分]
解析: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实。
19、【 简答题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8分]
解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 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 法和法律的事实;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20、【 简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8分]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 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 构成部分。
21、【 简答题
材料 l: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 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材料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请阅读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了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2)该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3)结合材料分析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10分]
解析:
(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 律。
(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表现为: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 内部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2、【 简答题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 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 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 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10分]
解析:
(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 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火,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 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23、【 简答题
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15分]
解析: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在现代国家的法制中,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 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 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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