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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试卷(二)
1、【 判断题
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1分]
答案: 错误
2、【 判断题
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1分]
答案: 正确
3、【 判断题
《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篇。 [1分]
答案: 正确
4、【 判断题
《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这一观点不错。 [1分]
答案: 正确
5、【 判断题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1分]
答案: 正确
6、【 简答题
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0分]
解析:
(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我国选举法确认两方面的差别:一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二是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前者是为了不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领导地位;后者是为了保证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7、【 简答题
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
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该讲授内容进行分析。 [10分]
解析:
(1)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存在差别,在内容和效力上也存在差别。该教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2)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含了狭义的法律。因此,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存在差别的。
(3)在内容方面,比如,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这明显是与狭义的法律的内容是不同的。
(4)在效力方面,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狭义的法律其次,地方性法规再其次。
8、【 简答题
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保障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10分]
解析:
(1)该学者的观点是合理的。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9、【 简答题
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 [10分]
解析:
(1)《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2)“大清皇帝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确立了皇帝的世袭制,保证了满清宗室对国家的永远控制。
(3)“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确立了君主至上地位,将整个国家操纵在皇帝一人之手,确立了君主专制。
(4)“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则直接地表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君权位于人民权利之上。
10、【 简答题
试沦司法的中立性。 [25分]
解析:
  1,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2,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应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中立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
3,为了达到司法中立,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凡主动行使司法权,必失其公正。
(2)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非予兼听则无以明断,其责任即是依据既定标准判断是非曲直。其一旦偏于一方,必失公正。
(3)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非依诉讼程序行使,既失尊严,又易生随意和疏漏。前者后果将招致法官当事人互不尊重,后者将出现误判,而无论哪种后果都将失其公正。
(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关,亦非执行机关,其地位决定了它的中立性。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
4,为了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5,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1)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前者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
3)后者涉及司法外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在外部机制上,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a)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b)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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