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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四
1、【 简答题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8分]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2、【 简答题
试论无因管理。 [16分]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旦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都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3、【 简答题
十一期间,刘某外出旅游在一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扇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刘某身上,致使刘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1000元。于是,刘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扇属于市风扇公司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刘某只得又去找市风扇公司,但该公司认为,吊扇脱落是由于吊扇常年使用超过使用寿命造成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刘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分析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2)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 [15分]
解析:
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本题考查特殊侵权问题,首先明确是何种特殊侵权情形,在此基础上判断适用该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然后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责任的承担问题。
(1)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扇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吊扇公司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吊扇公司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4、【 简答题
甲商场与乙农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农贸公司购买2000斤苹果,每斤价格3元,共计6000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泥石流暴发,大部分苹果无法再销售,损失达5000元。
问题:(1)苹果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若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泥石流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15分]
解析:
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本题考查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第一步:看双方是否有约定。第二步:没有约定看动产何时交付。第三步:以交付为界限划分风险。第四步: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
(1)由乙农贸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苹果的灭失是在乙农贸公司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农贸公司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泥石流,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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