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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东省(A)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1、【 简答题
阅读给定资料1-10,请按照逻辑程序和方法将其资料排序,并编写出不超过200字的摘要。 [15分]
解析:
排序(略),文章简述: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几个寻找证人难的事件;接着,哈尔滨一名男子开跑车撞死了老人无人作证,厦门郑女士的女儿被撞无人作证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贸易公司李老板抵赖客户货款,其秘书不愿为证人作证的事件,引出对了公民道德问题的质问。中国古代就有“见义勇为”的说法,中华民族具有孔孟“仁义道德”的优良传统,更应该提倡见义勇为,关怀弱者。
2、【 简答题
根据给定资料11-20,标注出7个关键词,并从中找出3个,做相关背景链接,字数不超过300字。 [15分]
解析:
7个词语:避害、中庸、立法、保护、举报、表彰、处罚
抽出三个进行背景链接:1.中庸: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崇尚中庸的思想,以和为贵、息事宁人,在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占有重要的分量。在个人所处的关系网中,因为彼此的熟识,他们往往不愿意破坏这层关系。2.立法:西方国家法制健全,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保护证人。法庭强制证人出庭,同时对证人提供保护。在酬金方面,法庭对证人提供物质补偿。对证人被迫害的情况,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如:另觅工作、支付酬劳等等。3.举报:举报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举报制度。实名举报可以直接接触举报人,一些匿名举报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应给予重视。国家应为举报人的权益提供保证,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简答题
“是非在心口难开”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一种精神的缺失,请你就此及其因由进行评述,字数不超过400字。 [15分]
解析:
以“是非在心口难开”为题,进行论述
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见义勇为”,强调“信”“义”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轨震荡时期,贪污受贿、尔虞我诈、代人冷淡、漠视路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是非观念淡薄,“信用危机”,“人情冷淡”的危机已经从执法、商业、教育到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然而,在见义勇为、社会诚信、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上,却难于推进,众人感到“是非在心口难开”。如何改变这种现象呢? 根据国外的经验,见义勇为、诚信建设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娃娃抓起,从日常生活中抓起。要在全社会树立见义勇为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诚信建设更要依靠法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缺乏见义勇为,就会导致社会腐化、贪污腐败,法庭无人作证也不足为奇;缺乏诚心,就会出现虚假操作,企业行为失信。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审判、审判不执行”,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部分地区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证人加以保护;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份子的表彰力度国家每年都拿出巨资,对见义勇为分子、单位进行物质上的补偿,为解决“是非在心”口难开,社会公德问题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完善而合理的制度、法律可以有效遏止各种作弊、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奖励。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4、【 简答题
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理路清晰。 [40分]
解析:
                       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 2006年 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出的 时空调查:谁来作证 节目中有几个故事 ,主人公有的贴广告的有的举牌子,更有的 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或为家人讨回公道,他们做出了这些举动,可以知道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 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示式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 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 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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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共4个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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