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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题突破四
1、【 简答题
【案例13】
1.背景
某高科技集团在上海浦东投资兴建总部办公大楼,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业主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别与两家不同的工程公司A、B分别签署了相应的土建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建施工单位A在基础施工完成后,与城市市政管线进行初步连接的过程中,发现市政接口与新建工程的相对位置与业主给定的原设计图纸不符,认为是业主提供市政接口资料有误,A单位提出应由业主补偿由于市政管线位置与原图给定不符所带来增加的施工工作量。
监理工程师实地检查后,认为施工单位新建建筑定位放线可能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A单位从开工前设计院移交坐标点位重新进行引测,仍与施工现状相符。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此次结果仍证明新建工程位置与原设计相符。A单位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因两次检查的配和费用和相应的停工损失的索赔要求。
事件二:土建施工单位A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C完成。专业公司C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了专项施工方案,由于无需专家论证,经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提出两点意见:一、实施总承包的工程,其专项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二、审批手续不正确,不应是C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而应为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
事件三:土建施工A单位在工程结构施工完成时,装饰装修B单位也进入施工现场,此时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垂直运输工作。由于A单位设置的施工电梯运输能力的限制,无法同时满足实际需要,A单位为了自身施工需要,当自身工作量比较大的时候不允许B单位使用施工电梯,造成装饰装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36d。B单位向建设单位就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经查,业主与8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只约定“现场协调由业主完成,并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
2.问题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重新检验,施工单位是否必须执行? 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土建施工A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5分]
解析: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2)土建施工A单位索赔成立;
理由:因为该分项工程已检验合格,建设单位要求重复检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建设
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顺延。
(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判断如下:
意见一:“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意见二:“方案由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方案需A单位技术负责人和C公司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
(4)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与装饰装修B单位之间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因此,装饰装修单位可以就工期补偿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2、【 简答题
【案例14】
1.背景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工程,为保证室内外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采取单独招标、独立发包,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招标阶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期适逢奥运会。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5.6m,比预计难度有所提高,于是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高支模脚手架搭设费用要求。
事件二:由于特殊原因,奥运会测试赛提前进行,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提前停工。施工单位提出提前停工费用的索赔。
事件三:施工进行到20d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d;施工进行到44d时,该地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d;施工进行到92d时,因业主方石材不能到场使非关键线路上某工作延误达1Od(该212f9总时差4d);施工进行到154d时,由于其他材料进场不及时,延误工期2d;针对上述所有事项,施工单位均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
2.问题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高支模架脚手架费用?并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建设单位应否支付工程提前停工费用?并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分别分析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最后得到的土期索赔应是多少天? [25分]
解析:
(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费用。
理由: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没有明确要求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清单报价的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施工内容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不予调整。
(2)事件二中,建设单位应支付提前停工的损失费用。
理由:本案工程比原计划提前停工,此部分风险属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项索赔分析如下:
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停工9d工期索赔成立;设计变更属业主承担范围。
2)因罕见暴风雨导致的2d工期索赔成立;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3)因石材不能到场造成的工期延误索赔成立;因石材属甲供材,其延误由建设单位负责,但索赔时间不是1Od,此工作仅影响总工期6d,故只能索赔6d。
4)因其他材料进场不及时造成的2d工期索赔不成立;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属施工单位组织不力,索赔不予支持。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最后得到的工期索赔应为:9+2+6—17d。
3、【 简答题
【案例15】
1.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Nit: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o月10Et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O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2.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25分]
解析: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丁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o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o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o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一o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 简答题
【案例16】
1.背景
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外幕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
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D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E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主体结构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8%向A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E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施工时间拖延15d,造成B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事件三: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A公司立即拆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A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计划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C公司就新方案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四:由于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在招标时未能确定,建设单位与8公司签订合同时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模式,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电网停电2d,B公司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只同意延长工期,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2.问题
(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A、B、C、D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哪些因素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25分]
解析:
(1)建设单位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发包给8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外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C公司合法;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发包给D公司不合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F2013--020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属肢解发包,该砌筑工程单独发包属肢解发包,不合法。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主体结构丁程不能分包的规定。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是应就A公司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建设单位向A公司提出索赔。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能够成立。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有利条件,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实际未履行上述约定。
(5)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o201),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因素有: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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