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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四)
1、【 判断题
某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则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750万美元。    (    ) [1,1分]
答案: 错误
2、【 判断题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1,1分]
答案: 错误
3、【 判断题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在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抵销。(    ) [1,1分]
答案: 错误
4、【 判断题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甲公司破产的,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对甲公司所作的债务减免20%的承诺失去效力,甲公司应按实际登记债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N序的债权人按照相同比例予以清偿。    (    ) [1,1分]
答案: 正确
5、【 判断题
A公司拟收购甲上市公司,李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同时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李某与A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甲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    ) [1,1分]
答案: 错误
6、【 判断题
甲公司是一家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的网站,该网站就其相关产品配有图片,并附有产品价格、网上支付方式等说明,并承诺付款后第二天起算3日内送货。2008年3月6日,A向该网站发送信息并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一台某型号打印机。但是,该购物信息由于网络故障至第二天网站才接收到。3月10日A收到其购置的打印机时,以网站超过承诺时间为由拒绝接收,并要求网站退回货款。A的做法是合法的。    (    ) [1,1分]
答案: 错误
7、【 判断题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 [1,1分]
答案: 正确
8、【 判断题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签章。    (    ) [1,1分]
答案: 错误
9、【 判断题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修改申请,逾期不修改的,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    ) [1,1分]
答案: 错误
10、【 判断题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1分]
答案: 正确
11、【 简答题
(1)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纺织厂(以下简称“B厂”)相邻30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B厂地面下沉,厂方墙体出现开裂。B厂遂向A公司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但被A公司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裂更严重,并导致B厂纺织机器设备的基础移位,机器设备出现异常,纺织质量下降,遭受经济损失。为此,B厂请求A公司赔偿,一直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有关单位鉴定,B厂厂房和厂内纺织机器设备受损的直接原因,是A公司因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的。B厂曾邀请外国专家对该厂的纺织机器设备进行了反复的调整、校测,仍未能消除故障。B厂因纺织机器设备受损造成直接损失达82万余元。
(2)A公司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该公司工人王某在工作中发现一只瓷瓶,自认年代久远,有一定的收藏价值,随即拿到古玩市场出售。张某是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经仔细鉴赏后以3万元的价格购得该瓷瓶。
    王某挖到瓷瓶并出手获得3万元的消息在附近村民中传开,村民李某得知后,找到王某要求其归还,并以家中珍藏的另一只同样瓷瓶作为证据,说明此瓷瓶与被挖瓷瓶系一对,为其祖上所传之物。
经查:A公司施工地为十几年前征收的某村村民的宅基地,李某当年的住房确在施工所在位置,被挖瓷瓶与李某保存的瓷瓶确系一对,目前每只瓷瓶的市场价值在3万元左右。
(3)B厂的纺织机器设备通过向甲银行部分贷款购置,在B厂与甲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为担保该笔贷款能按期偿还,B厂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B厂以其购置的纺织机器设备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按期偿还;如B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甲银行有权将该抵押设备变卖,以该设备变现款优先得到清偿。此后,B厂为解决流动资金周转问题,又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为担保乙银行贷款按期偿还,B厂、c公司分别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厂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约定,以B厂纺织机器设备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本息的清偿。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C公司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当B厂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本息时,由C公司代为承担清偿责任。
    B厂向甲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因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甲银行在不能与B厂协商解决债务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变卖抵押设备,用于优先清偿债务。在该诉讼进行中,由于B厂与乙银行的贷款也已到期,乙银行在其债务未得清偿的情况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抵押设备变现受偿,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由于该抵押设备受损,现有价值不足以清偿该两笔银行贷款本息。
(4)B厂因受汇率变动影响,在产品出口受阻的情况下,将部分厂房出租给D公司,租期3年。出租1年后,B厂决定解散该厂。在清算过程中,将整体厂房进行拍卖。E公司在拍卖中以高于D公司的价格买下B厂的厂房。B厂与E公司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E公司向B厂支付全部购置款项。后B厂在与E公司签订合同后10日内,又将其厂房以高于E公司的报价卖与F公司,并与F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办理了产权手续。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厂对A公司的行为可向法院提出何种主张?请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说明理由。李某能否对该瓷瓶主张权利?如果可以,应如何主张?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3)B厂与甲银行、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在抵押设备不足以清偿甲银行和乙银行债务的情况下,谁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如果A公司对B厂的设备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4)D公司能否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E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说明理由。
B厂厂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说明理由。E公司与B厂的房屋买卖行为如何处理? [12分]
解析:
(1)B厂可依据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向法院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第一,由于A公司的施工行为,已经导致B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并且直接危及到B厂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直接影响该厂生产。对此,B厂有权要求A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确保B厂的人员、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由于纺织机器设备的基础移位,机器设备出现异常,纺织质量下降,请外国专家维修,实际遭受82万元经济损失,B厂就其损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2)张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该瓷瓶为埋藏物,王某拾得该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埋藏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遗失物(包括埋藏物)的受让人取得遗失物(埋藏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李某能对该瓷瓶主张权利。因为有证据证明李某对该埋藏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13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规定,第一,李某有权在知道王某将该瓷瓶出售给张某后的两年内,通过诉讼要求张某予以返还;第二,因为张某是通过古玩市场以3万元购买的。因此,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该瓷瓶时,应当向张某支付3万元的费用;第三,因为王某为拾得埋藏物,对该瓷瓶无处分权。因此,李某向张某支付3万元的费用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3)B厂与甲银行、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有效。《物权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双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抵押合同有效。
在抵押设备不足以清偿甲银行和乙银行债务的情况下,乙银行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案中,虽然甲银行与B厂的抵押合同签订在先,乙银行与B厂的抵押合同签订在后,但是乙银行与B厂就其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银行就抵押物的变现应当优先于甲银行得到清偿。如果A公司对B厂的设备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金应当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凶为《物权法》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乙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B厂为乙银行的债务人,B厂以其及其设备抵押给乙银行,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且,乙银行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因此,C公司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即首先应当以B厂的抵押设备进行清偿,该物不足清偿时由c公司就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D公司不能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E公司的买卖行为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本案中E公司的购买价格高于D公司,不是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厂房,因此D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厂厂房的所有权应归F公司所有。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F公司依法就购买的厂房进行了产权登记,而E公司虽然先于F公司与B厂签订厂房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F公司获得该厂房的所有权。
虽然E公司未获得B厂厂房的所有权,但其与B厂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B厂又未与E公司履行合同,因此E公司有权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B厂的违约责任。
12、【 简答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经过3年多的发展,净资产规模达到12000万元,甲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甲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股份公司”)。甲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该次股东会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最终股东会以代表8500万元的表决权赞成,代表1500万元的表决权弃权,代表2000万元表决权的反对票,表决通过了该改制方案。
(2)如果甲股份公司在改制后的当年欲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股票前,甲股份公司聘请乙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公司财务状况反映如下:(1)最近3个会计年度(包括改制前)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达到人民币36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3.01亿元;(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1750万元。本次准备发行数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采取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方式。
(3)如果甲股份公司的股票成功发行并上市。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1)在股票上市交易3个月后,为甲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李某购买该公司股票。(2)甲股份公司的监事张某持有该公司1000股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1年后,一次性全部卖出。
(4)如果甲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1年后,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公司每股净资产值为2.01元,其第一大股东为某市A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A公司将持有的甲上市公司股份5200万股,转让给B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B公司”),每股转让价格2.31元,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3860万元。同年6月9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收购协议。6月10日,B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按照规定抄报有关机构,通知甲上市公司,及在相关报刊上对该报告书内容作出了提示性公告。该提示性公告披露,B公司下属子公司C公司在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的基础上,因为送股累计持有甲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份。
    B公司股东大会在该协议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拟继续收购甲上市公司的股票。B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要约收购的方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董事会拟定的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为:要约收购股份的数量为5100万股,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5%,要约收购价格为7.04元/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同年8月4日至9月1日;
    B公司以其持有的D公司的上市债券作为支付方式(该债券可上市交易的期限有6个月)。在要约收购期间,甲上市公司的股东向B公司出售股票的总额达到10200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如果该方案无效,股东可采取什么措施?甲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多有多少?为什么?
(2)甲股份公司改制后当年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符合有关时间要求?甲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如果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成功,是否具备上市条件?以上问题,均请说明理由。
(3)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某、甲股份公司监事张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B公司的协议收购完成后,为什么不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申请?B公司应如何处理其持有的股份?说明理由。如果B公司拟继续收购甲公司股票,是否引发要约收购义务?B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是否有违法之处?B公司是否有义务对预售要约的股份全部收购?请说明理由。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是否将导致甲公司的股票终止交易?为什么?B公司对其收购的甲公司股票须受到何种限制? [13分]
解析:
(1)甲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有效。第一,该次股东会通知发出的时间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公司变更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该方案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甲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多有12000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账面净资产额。
(2)甲股份公司改制后当年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有关时间要求。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甲股份公司的改制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甲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根据规定,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甲股份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到达3600万元;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甲股份公司的该数据达到3.01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甲股份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甲股份公司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约为14.58%。由此可见,甲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如果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成功,具备上市条件。首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0万元,不少于上市所要求的3000万元的最低标准;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40%.不低于法律规定所要求的25%的公开发行比例。
(3)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某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因此,李某在股票上市3个月后即购买甲股份公司股票明显违法法律规定。
甲股份公司监事张某抛售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因此,监事张某抛售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为法律限制。
(4)B公司的协议收购完成后,如果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不能获准。第一,因为根据规定,B公司与其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所持甲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并之后共计持有甲上市公司6200万股股份,已经超过甲公司股份的30%。第二,虽然c公司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是因向其送股导致的,但B公司其在提示性公告巾并未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以及没有说明甲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H要约,按照规定不具备豁免的情形。因此,B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c公司应当减持甲上市公司的股份至30%或者30%以下。
如继续进行收购,将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由于B公司的收购完成后将持有甲上市公司30%的股份,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B公司董事会拟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有违法之处,即收购要约的期限少于30日。
B公司对所有向其出售的股份没有全部收购的3Zg-。因为其发布的收购要约中已经公告了本次要约收购的数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因此,根据B公司要约收购的数量,和甲公司股东实际出售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2,因此,B公司应当对出售股份的股东按照1/'2的比例进行收购其出售的股份。
B公司的收购行为完成后,将持有甲公司60.5%的股份,说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导致甲公司的股票终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B公司收购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 简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由A、B、c 3位股东共同出资,于2006年5月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约定为:3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分别为,A以80万元货币出资,首期缴纳30万元,其余的50万元至2007年底之前缴纳;B以价值160万元的设备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前10日内运至公司安装调试;C以60万元货币及价值40万元的商标权出资,货币出资至2006年底前缴纳,商标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由股东会根据股东的出资及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决定。股东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成立后,发现B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100万元。
    大学教授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利用甲公司提供的资金等物质帮助,在课余时间为甲公司发明自来水节水型开关。双方约定刘某为该节水开关的发明人,甲公司在刘某完成该发明后一次支付刘某酬金10万元。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终于完成该发明,并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刘某支付了酬金。刘某接收未提出任何异议。
    后来,刘某又与A公司就同样的发明接收委托,订立委托开发合同。在刘某与甲公司联络的过程中,被A公司发现,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该发明委托开发合同。
    甲公司获此发明后,即向专利部f1申请发明专利,刘某得知后提出异议。刘某认为该发明属于委托开发研究完成的成果,双方对该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研究开发人,其本人就该发明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请求专利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则辩称,刘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最终专利局认定,刘某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甲公司,并依法定程序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甲公司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后,与乙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约定除甲公司继续实施该专利外,仅许可乙公司有权实施该专利。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双方共同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
    丁公司在甲公司申请该发明专利之前,已经从国外公开出版物上了解到该节水发明,经试制成功,批量生产并用于本单位的自来水设备上。丁公司得知甲公司获得该发明专利权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甲公司的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甲公司反驳称,首先,对国外出版物上发表了该发明,本公司并不知晓,本公司是委托刘某完成的该发明;其次,丁公司虽然已经使用,但仅限于本单位,并未公开使用,因此该发明没有丧失新颖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否有效?B应就其出资行为如何向甲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2)双方约定刘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4)甲公司与刘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说法哪个正确?请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何种方式?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吗?乙公司能否继续实施该专利?请说明理由。
(6)甲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是否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宣告该专利无效,甲公司应当如何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 [15分]
解析:
(1)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约定符合规定。第一,3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合法。《公  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第二,出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自成立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第三,有关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首期缴纳出资比例超过67%,高于《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另外,货币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40%,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要求。
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有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和股东会表决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
B应就其出资行为承担的责任有:第一,承担补缴义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第二,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A和C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刘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正确的。因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刘某是该发明的完成人,是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A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因为刘某采取欺诈手段,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A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甲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刘某既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执行甲公司交付的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凶此,刘某的发明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排他实施许可。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有关合同法律制度 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公司能够继续实施该专利。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6)甲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关于授予专利条件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而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因甲公司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了,所以丧失新颖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据此,甲公司本着公平原则,应当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
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14、【 简答题
甲出版社与乙书店签订一份图书买卖合同,甲卖给乙各类图书1000册,共计15万元,该合同甲乙双方于2007年4月5日签字并盖章。双方约定,2007年4月10日前乙书店向甲出版社支付5万元定金,4月15日前甲出版社向乙书店指定的送货人丙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图书运送到乙书店指定的地点。
4月8日乙书店向甲出版社签发一张5万元汇票,甲又将该汇票赠与某红十字会,用于救助当地灾民。
     4月12日甲出版社准备将该批图书送交丙公司发运,此时乙书店通知甲出版社送货人丙公司因故不能运送,改由丁公司负责运送,但要等几天明确之后再通知甲出版社,甲出版社对此未表示反对。4月16日乙书店通知甲出版社将该批图书交给丁公司运送,恰在此时该批图书部分被大雨淋湿,受损程度大约有20%,乙书店同意将未受损的图书全部运走,受损部分由甲出版社自己处理。出版社认为该批图书受损是在乙发生违约行为后发生的,责任在乙,乙应如数买走。甲乙双方为此形成纠纷,于是乙书店通知汇票的付款人拒绝向甲出版社支付票款。某红十字会在该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但付款人则以定金担保不合法为由拒绝向某红十字会支付。
    负责运送该批图书的丁公司与乙书店签订有运输合同,该合同明确了运输的路线、到达地点及运输费用等内容。该批图书由丁公司装车运走后,到达乙书店所在城市的某处时.丁公司准备将该批图书卸下车后开走。乙书店押运人员认为未将图书运送到指定地点,要求丁公司继续运送。丁公司人员说,该地点是我公司在本城的固定卸货地点,本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坚持不送,或另支付运费后再送。
    后查明,丁公司运送人员所说为事实,该公司以往在此城市有固定的卸货地点,并且,该公司的营运线路图中清晰地注明了周围各运送地区的卸货地点。
要求:
(1)本案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具体说明是什么合同?
(2)甲出版社20%受损图书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本案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定金担保的效力能否影响票据的效力?某红十字会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获赠5万元?为什么?
(5)如果甲出版社没有将该票据转让给某红十字会,付款人能接受乙书店的理由,而拒绝向甲出版社付款吗? [10分]
解析:
(1)本案共涉及3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出版社与乙书店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还有一个是甲出版社与某红十字会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
(2)甲出版社20%受损图书的损失应由乙书店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为4月15日,在此之前出卖人甲出版社已作好交货的准备,但由于买受人乙书店方面的原因,通知出卖人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乙书店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接受货物,因此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发生的毁损责任应由乙书店承担。
(3)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焦点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一般说,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本案中丁运输公司营运路线图中注明的送货地点即为格式条款,是本公司事先确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乙书店协商的条款。而乙书店与丁运输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约定了具体的送货地点,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此外,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应当按照与乙书店的约定,将该批图书运送到乙书店指定的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4)本案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的合同。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3万元。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5万元,定金数额为5万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担保部分无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所以付款人以定金担保无效,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理由不正确。
另外,乙书店以其与甲出版社之间的纠纷,要求付款人拒绝向甲支付票款也不正确。因为付款人只能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甲出版社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付款人不能向甲出版社拒绝付款,那么甲出版社将有效票据以赠与方式转赠给某红十字会,某红十字会属于依合法方式取得有效票据,理应享有票据权利。
某红十字会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获赠5万元。首先该汇票是一张有效票据;第二,甲出版社将有效票据以赠与方式转赠给某红十字会,某红十字会属于依合法方式取得有效票据,理应享有票据权利。
(5)如果甲出版社没有将该票据转让给某红十字会,付款人也不能接受乙书店的理由,而拒绝向甲出版社付款。《票据法》规定,债务人只能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甲出版社与付款人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付款人不能向甲出版社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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