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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论述)
1、【 简答题
一、(本题10分)
案情: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分]
解析:
一、(本题10分)
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2、【 简答题
二、(本题15分)
案情:某市退休职工刘某欲办一个制砖厂,但缺乏资金。经别人介绍,与蒋某相识。199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规定借款金额8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息2分。蒋某担心将来刘某所办的砖厂经营不好,出现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将刘某所有的正在运营的"拉达"牌出租汽车一辆以及刘某家中的贵重电器进口彩电和冰箱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这部分关于抵押的内容也写入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蒋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去银行取出8万元交于刘某。但事后双方未能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蒋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抵押的汽车、彩电、冰箱均使用过,实际价值远不值8万元,此借款风险太大,蒋某遂于同年11月25日要求刘某补充抵押。刘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请求王某给想办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营运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轿车为抵押物抵押给蒋志刚。王某与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向蒋某借的8万元及利息,可将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变卖,所得款项偿还蒋某。此抵押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第二天,王某和蒋某带着协议及有关王某的汽车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后来,刘某的砖厂由于所生产的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勒令停止生产,并随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期间,刘某已欠下近十万元的债务。为偿付外债,刘某将自己的"拉达"牌小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欲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张某,双方依法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已付车款给刘某,双方到当地车辆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完一切汽车过户手续。刘某也将家中值钱电器卖掉以偿外债,其中彩电、冰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赵强,款项已付,电器也已支付。在此期间,王某的"尼桑"小轿车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别的汽车撞毁,车辆报废。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确认为保险责任,赔偿给王某保险金5万元。
1999年4月20日,借款协议到期,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多次索债,也未得到偿还。并得知刘某已将抵押物转让,王某汽车撞毁,于是蒋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牌出租汽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3.刘某将"拉达"牌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出卖给他人后,蒋某能否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
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5.王某的"尼桑"牌小轿车被撞毁并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蒋某可主张什么权利? [15分]
解析:
二、(本题15分)
1、对刘某所有的"拉达"汽车设定的抵押没有成立。
2、对刘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的抵押有效成立。
3、刘某将汽车、彩电、冰箱分别卖与他人后,蒋某不能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实现抵押权。4对王某所有的"尼桑"汽车设定的抵押有效成立。
5、蒋某可以从王某获得的5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析:
1、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车辆的抵押,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也没有发生。本案中,对王某所有的"拉达"牌汽车设定抵押,双方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登记,故对"拉达"汽车设定的抵押未生效。
2、《担保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凡是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外的财产进行抵押时,登记并非这些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无强制要求,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非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尽管对王某所有的彩电、冰箱设定抵押并未登记,但由于登记非这类财产抵押的生效要件,故此抵押在合同签订时就有效成立了。
3、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登记乃车辆抵押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对"拉达"牌汽车设定抵押时未进行有关登记,抵押未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抵押权,即蒋某对"拉达"牌汽车并无抵押权。因此,该汽车合法转让给他人,蒋某不得主张其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登记不是彩电、冰箱等财产设定抵押的生效条件,因此本案中对彩电、冰箱设定抵押有效成立,蒋某为抵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刘某已将彩电、冰箱转让给其邻居赵强,赵强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相对于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蒋某和刘某而言,乃第三人。故抵押人蒋某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得主张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4、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对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轿车设定抵押时,双方当事人即王某和蒋某去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此抵押有效成立。
5、《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这就意味着,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灭失后,转变为对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的抵押权。本案中,原抵押物"尼桑"牌小轿车因被撞毁而灭失,但保险公司已偿付5万元的保险金,蒋某对这5万元保险金有抵押权,故可对此5万元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即优先偿还刘某欠蒋某的债务。
3、【 简答题
四、(本题15分)
案情:望乡电池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其试点方案如下:
1.以本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
3.股份公司中,预计股本总额为5亿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80%(含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24%部分),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东的20%。
4.如果本厂获得上述股票计划额度,并经有关审批机关评审通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2元人民币,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1元人民币。根据企业设立情况和市盈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
问题:
1.望乡电池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于望乡电池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份公司拟设置的股份结构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额比例为2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上市的股份结构条件,为什么?
4.股份公司拟发行的股票因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票面金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5.股份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是否合法?为什么? [15分]
解析:
四、(本题15分)
1、合法。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3、合法。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4、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26、12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5、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分析:
1、《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邢拊鹑喂咀⒉嶙时镜陌俜种9痉ǖ?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本题考查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方式有二: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当然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由住所。所以独家发起不合法。
3、以下的三问都是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本题考查募集设立时向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和股份公司股票申请上市需满足的股份比例条件。解题也是需要对法条的熟悉。
《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于向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没有做限制,但发起人至少认购的股份比例是35%。因而本题中发起人认购股份达到80%,在这一点上应当是合法的。
对于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条件。《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政权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无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纪录。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就是说,如果公司的股份总额未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就必须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这样该股份公司的向公众发行20%的股份比例是不能上市的;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只需要15%以上,那么该股份公司向公众发行20%的股份在股份比例的要求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是保证股份公司股份平等的一个条件。
5、这是考查股份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依此,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本题中股份票面金额为2元,按照高于票面金额的3、4元发行,应当是合法的。
4、【 简答题
五、(本题17分)
案情: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17分]
解析:
五、(本题17分)
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分析:《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和被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分析:甲市A区、甲市B区和甲市L县是被告住所地,甲市C区汽修铺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李有良向以上4个法院任一个法院起诉,都有权管辖该案件。如果他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上诉的,由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在上诉期届满时生效。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分析:判决一经作出,非经法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所以只能等待当事人上诉,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判决如期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5、【 简答题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25分]
解析:
六、(本题25分)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法理分析:
1、甲、乙二人共谋抢劫,并且共同实施:甲入室实施,乙在外望风,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2、甲在抢劫的过程中基于被害人的求情自愿放弃抢劫,成立抢劫中止。3、后甲以刀相逼,强迫丙脱光衣服,并且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同时甲趁受害人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手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甲的盗窃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超出了乙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乙对这两个罪不负刑事责任。乙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甲的中止是乙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5、乙对甲盗窃来的手表误以为是抢劫而来,属于认识错误。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对抢劫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失,应当免除处罚;乙构成抢劫罪(未遂),销售脏物罪,数罪并罚,对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甲、乙抢劫属于共同犯罪,不属于人户盗窃。
6、【 简答题
七、(本题25分)
案情:某省一个死刑犯在上诉期间看到了一则新闻,新闻的内容是一个高中生不幸患上了肾衰竭急需换肾,该死刑犯就主动提出捐献器官。他提出来这个请求之后,医院帮助做了比对,非常符合,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但是在准备捐献的过程中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却通知不能做器官移植,理由是被告人动机不纯,这就引发了争议。
请你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 500字。 [25分]
解析:
七、(本题25分)
一个死刑犯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一位垂危病人的生命,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是法院却以被告人动机不良为理由驳回了这一请求。我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光是不通人情的问题,而且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从程序上看,法院有没有权力下达这个通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具体到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任务是正确地定罪量刑,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决。此案中死刑犯要求捐献器官,并不涉及到案件的审判,因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请求的通知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从实体上看,人民法院驳回死刑犯请求的理由在实体法上也是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死刑犯之所以要求捐献器官,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刑,因此他的动机不纯。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有一般立功表现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要求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该死刑犯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之一,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此无论该死刑犯的动机如何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捐献自己的器官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白由,任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限制这些自由都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器官资源紧缺的情况卜,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不但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反而是在为社会做好事,这种情况下更是应该支持的。在押死刑犯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中学生捐肾,理所当然应该允许。
虽然从多个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但是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这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一般人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于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无法可依了。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7、【 简答题
八、(本题25分)
案情:2003 年2 月17 日下午,河北游戏玩家李宏晨登陆"红月"游戏时意外发现,仓库里的所有装备不翼而飞,其是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而丢失这些装备意味着游戏很难继续进行。向警方报警,但警方以技术力量不足为由拒绝立案。后经查证,2003 年2 月17 日12 时55 分左右,这些装备是被一个叫ShUillu0011 的玩家盗走了,李找游戏经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拒绝将盗窃装备者Shuiliu0011 的真实资料交给李,无奈之下,李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1 万元的精神赔偿请求。北极冰公司在法庭上不同意赔偿请求,他们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证明装备是被盗走的,另外虚拟物品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请就网络虚拟财产发表你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 字。 [25分]
解析:
八、(本题25分)
虚拟财产是否具各法律保护的价值,是法律规范这一社会关系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应当从经济和法律保护的意义两方面分析。
1、经济方面的价值。虚拟财产这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应视为一种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虚拟财产这种电子数据,能给网民带来精神的愉悦,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玩网络游戏就是最好的证明。从这一点就可以证明虚拟财产是具备使用价值的。"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石,虚拟财产是具备价值的,因为,网络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了这种数据,而购买就是一种交换行为,通过购买这一行为就体现出作为商品的价值。
2 、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意义。现今的网络以前所末有的速度发展,然而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将现实社会规范的详尽无遗。这样就会造成对网络社会规范的法律空白。通过对虚拟财产这一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调整,就可以让法律关注网络,加快网络方面立法的发展,让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另外,通过保护虚拟财产权也可以使公民的新生的这种合理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目前,当虚拟财产受到佼犯时提供的保护措施很不完善,导致许多网民在白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这样使得公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也使得网络社会不健康的发展。主要问题表现如卜:
1、缺少一个快速有效的解决网络纠纷的机构。正因为缺少这样的机构,使得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难寻求有效的救济。对于这个问题,建立网络仲裁机构和网络监管机构,是一个不错的设想。由于网络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距离已不再是人们交流的障碍。这种便利的联系方式,可以引起网络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人数极其庞大。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基于网络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也必然越来越多。如果仅靠法院来处理这些纠纷就显得效率太低。因此,必须建立能高效率处理网络纠纷的机构来处理这类案件。而仲裁这种方式就能符合这些要求。
2 、缺乏相关的法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在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则产的合法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的出台,才是保护虚拟财产的坚实后盾。
3 、虚拟财产的交换,转让缺乏规范的环境。交易不规范也是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一个方面。在网络环境下,那些痴迷于游戏的用户为提升游戏人物的娱乐性,不惜重金购买其他玩家的各种装各道具。在这样的交易中,有的支付了现金却得不到约定的装备,有的付出了装备却又收不到对方应付的钱。这些都说明虚拟财产的交易需要一个管理、规范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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