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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省职教中心单科结业考试中国民法模拟试卷4
1、【 简答题
试述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20分]
解析:
(1)自然人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以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但实际上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 简答题
某村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筹办一农机具修配厂。办厂协议中规定:张三、李四二人只提供技术性劳务,办厂资金则全部由王五承担。王五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五万元,用于合伙经营。修配厂投入运营后,由于业务量不大,李四中途退伙。又过一段时间,由于经营不善,亏本严重,导致合伙终止。紧接着借款到期,王五无力还款,被信用社告到法院,要求王五限期清偿欠款和利息。法院受案后,将张三、李四也追加为被告。
请回答: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理由(根据)是什么? [20分]
解析:
(1)合法。
(2)理由:
A.《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包括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和已退伙的合伙人。
C.王五向乡信用社借的五万元钱是用于合伙经营,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全部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所以法院将张三、李四追加为被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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