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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1、【 简答题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白金手链一根。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8年,并且在8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白金手链。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白金手链不成,诉之中国法院。
请问: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12分]
解析:
 (1)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可以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允许赠与合同中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简答题
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
(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12分]
解析:
(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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