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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综合练习题(3)
1、【 简答题
简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规定。 [10分]
解析: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秦代的两种诉讼形式。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公诉,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二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所谓“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指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2、【 简答题
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 [15分]
解析: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3、【 简答题
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8分]
解析:
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
(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4、【 简答题
汉代读狱: [3分]
解析:
指汉朝的一种判决方式。指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法官可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家属宣读,称之为“读狱”。
5、【 简答题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9分]
解析:
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6、【 简答题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5分]
解析: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7、【 简答题
录囚: [4分]
解析:
是汉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称为“录囚制度”。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8、【 简答题
“髡刑”及“耐刑”: [3分]
解析:
是秦代刑罚中耻辱刑的主要刑罚。耻辱刑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一种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是只剃鬓须的刑罚。
9、【 简答题
“封诊式”: [3分]
解析:
是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封诊式”是秦代主要记录法律文书和司法案件的法律形式。
10、【 简答题
春秋决狱: [5分]
解析: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11、【 简答题
简述汉代60篇的主要内容。 [6分]
解析:
汉代立法频繁,其《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九章律》是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9篇,由萧何制定的。《傍章律》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张汤制定的,主要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是赵禹制定的,是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计6篇。
12、【 简答题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 [5分]
解析:
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13、【 简答题
九章律: [3分]
解析:
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14、【 简答题
“约法三章”: [3分]
解析: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15、【 简答题
《左官律》: [3分]
解析:
汉代除《九章律》外,还有许多专门的“律”。《左官律》就是汉代有关严禁擅自仕于诸侯的专门规定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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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共15个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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