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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学的研究方法
1、【 简答题
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

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

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
问题:
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是错误的。 [30分]
解析:
1在几千年的人类思想史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是各个时代的思想家们所着重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但是,在马克思之前,人们总是力图从所谓宇宙理想、上帝一直、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或民族精神出发去说明这一现象。针对这种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必须与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联系在一起,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2这里涉及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在马克思那里,这对概念的用处其实仅仅限于在经济与非经济领域(主要指政治与精神领域)之间贯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原则。而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艺术形象类比,也正是为了达到这个很简单的目的——没有经济做基础来支撑,观念形态之类东西是难以为继的
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到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显示过程之中。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占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状况。
3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正因为此,人们往往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认为在唯物史观中,惟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起推动作用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则是被动的,并进而认为,只要了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掌握了历史唯物主义,就可以正确地说明历史的发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经济决定论仅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片面化、庸俗化的理解,其实质是以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论代替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唯物的,也是辨证的,它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形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如果仅仅强调了经济因素的作用而忘记了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忘记了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同样是不可能建立起正确的法学理论体系的。
2、【 简答题
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25分]
解析: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这也就是说,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包括其他方法论原则),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帅,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称“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会占居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状况。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因素的作用,而且还要注意社会现象间的普遍联系,不能忘记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就会发现,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代而言,就显得尤其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
3、【 简答题
法学方法论: [5分]
解析:
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4、【 简答题
法律方法论原则: [5分]
解析:
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5、【 简答题
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 [15分]
解析:
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第一种错误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法学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第二种错误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6、【 简答题
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20分]
解析: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这两个阶段或方面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7、【 简答题
阶级分析方法: [8分]
解析:
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8、【 简答题
价值分析方法 [5分]
解析:
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9、【 简答题
实证研究方法 [7分]
解析:
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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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共9个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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