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下题库来源于互联网,轻速云承诺对于用户导入平台的题库是严格保密的,不会在此呈现!
轻速云给您提供更好的在线考试系统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卷(06-07行政法学院)
1、【 单选题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婚龄是(    ) [1分]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青年男女年龄之和大于42岁
答案:
2、【 单选题
婚姻自由包括(    ) [1分]
恋爱自由和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
答案:
3、【 单选题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1分]
调解
宣布婚姻无效
离婚
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
4、【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于1993年结婚,1994年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姐姐借钱8万元购买了120M2的住房一套,夫妻二人共同居住。2004年3月,王某与张某离婚,但对所借的8万元钱由谁归还争执不休,法院应如何处理?(    ) [1分]
由王某归还
由王某与张某共同归还
由张某归还
由王某归还大部分,张某归还少部分
答案:
5、【 单选题
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    ) [1分]
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姻亲关系
旁系血亲
答案:
6、【 单选题
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9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    )看法是正确的。 [1分]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答案:
7、【 单选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1分]
自行恢复
不能恢复
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恢复
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仍不能恢复
答案:
8、【 单选题
撤销婚姻的受胁迫一方享有的撤销权,只能在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时效(    )中止、中断或延长。 [1分]
不适用
适用
因特大自然灾害可适用
因病残不适用
答案:
9、【 单选题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分]
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
10、【 单选题
夏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周某,其后周某死亡。2年后王某确知夏某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夏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 [1分]
自行恢复
经王某同意后恢复
经夏某同意后恢复
不得自行恢复
答案:
11、【 多选题
在下列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2分]
女方在怀孕期间
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
女方是现役军人
女方身患重病
答案:
12、【 多选题
要求结婚的男女须持有(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分]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答案:
13、【 多选题
下列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2分]
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生活用品
婚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
婚后一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夫妻一方获得的医疗保险费、伤残补助费
答案:
14、【 多选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2分]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
收养人可以有一个子女
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答案:
15、【 多选题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 [2分]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
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答案:
16、【 简答题
简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0分]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前面8个答题要点,每个要点1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2分)
17、【 简答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5年1月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自1998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20分]
解析: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分)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1分)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1分)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2分)
(4)男方资助胞弟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1分)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1分)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1分)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分)
18、【 简答题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1996年离婚后仍然住在一起,2005年1月,王某发现张某又与第三人陈某(女)在外与夫妻名义同居,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陈某的重婚罪,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 [5分]
解析:
×(2分)张某与陈某不构成重婚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1分)因为张某与王某离婚后未办复婚登记仍住在一起,二人是同居关系。(1分)后张某在2005年与第三人陈某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只是同居关系,因此该说法错误。(1分)
19、【 简答题
婚前财产在结婚多年以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5分]
解析:
×(2分)根据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说法错误。(3分)
20、【 简答题
简述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0分]
解析:
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与离婚都是使已经成立的婚姻归于消灭,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1分)
(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是解救不幸婚姻的救济措施,不具有制裁性质。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有效要件的婚姻,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可撤销婚姻是对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依法否定其效力,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1分)
(2)原因不同。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或具有法定离婚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非婚姻当事人的自愿而形成的婚姻。(1分)
(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离婚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发生感情破裂或法定离婚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就已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就已具备了可撤销的原因。(1分)
(4)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请求。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方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1分)
(5)请求的期限不同。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婚姻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或双方死亡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分)
(6)适用程序不同。离婚既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法院必须调解,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婚姻无效只适用诉讼程序,不适用行政程序。诉讼程序中在我国不适用调解,实行一审终审制。可撤销婚姻既可适用行政登记程序,亦可适用诉讼程序。(2分)
(7)法律效力不同。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无溯及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为自始无效,有溯及力。(1分)
21、【 简答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在当事人采取补办结婚登记的补救措施后,事实婚姻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及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之时。(    ) [5分]
解析:
×(2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起算。(2分)而当事人开始同居时,有可能并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说法错误。(1分)
22、【 简答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了较多的家事劳动的,离婚时,可以提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费的请求。(    ) [5分]
解析:
×(2分)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尽家庭义务较多的,在离婚时才可提起离婚补偿请求。并且只能在离婚时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因此该说法错误。(3分)
1
1页,共22个题库
1页,共22个题库
轻速云给您提供更好的在线考试系统服务!
推荐
推荐题库
众多企事业单位的信赖之选
36万+企事业单位的共同选择
查看更多合作案例
众多企事业单位的信赖之选
开始使用轻速云组织培训考试
四步组织一场考试答题,一键搭建企业培训平台
免费使用 免费使用 预约演示
咨询热线
400-886-8169
周一到周日 8:00-22:00
©2023 轻速云 苏ICP备16049646号-1 轻速云科技提供专业的在线考试系统、在线培训系统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客服热线:400-886-8169 | 周一至周日 8:00-22:00
©2023 轻速云 苏ICP备16049646号-1
轻速云科技提供专业的在线考试系统、在线培训系统
在线咨询 400-886-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