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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分析测试卷B
1、【 简答题
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25分]
解析:
    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因此,作为卖方的河南开封A公司要承担以下损失和风险:(1)自己负担货物被焚的全部损失;(2)按合同规定承担由于延期交货而对韩国XX公司的赔偿。据悉,河南开封处于我国内陆铁路交通干线上,货物运输十分方便,如果采用FCA术语,将货物在就近铁路站交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青岛港装船,则不仅可以节省长途运输的费用,而且可以避免长途运输途中及港口存仓的意外及风险。本案中,如果采用FCA术语,则货物在当地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存仓失火造成的货物被毁的损失就由买方负担。
2、【 简答题
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卖方A与英国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25分]
解析:
    最后,法院以卖方通过提交合格单据完成其交货的义务为由,判买方败诉。
3、【 简答题
199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如你作为仲裁员,如何裁决此案呢? [25分]
解析: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中因卖方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如果现在裁决此案,仍然裁决卖方承担责任。理由是:无论《Incoterms®2010》对CFR术语解释的区别在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上”,还是之前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规定在“装运港船舷”,这不影响对本案的裁决。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货物未清楚地划分为本合同项下。《Incoterms®2010》B7规定,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4、【 简答题
    美国T食品加工公司于2011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遂提出上诉。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件?               [25分]
解析:
根据《Incoterms®2010》规定,在FCA合同中,卖方只要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巴西L公司己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支配,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T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但是他可以在支付款项后,根据其与货代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货代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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