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断题
】
汇兑的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1,1分]
答案:
错误
2、【
判断题
】
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 )
[1,1分]
答案:
正确
3、【
判断题
】
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1,1分]
答案:
正确
4、【
简答题】
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或“公司”)于1999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了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新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路桥建设;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1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600万元,净资产为50400万元;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6.8%、11.1%。
新桥公司拟计划发行98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的1%执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案进行审议后的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0万股,占应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赞成票为1092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票为728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
要求:
根据上述提示的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是否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利率水平和转为股票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新桥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和对转股价格不作任何调整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新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但其发行总额不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①新桥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得低于7%,而新桥公司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8.5%。因此,其净资产收益率符合规定。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而新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9800万元。因此,其发行总额不符合规定。
(2)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转为股票的期限符合规定,但利率水平不符合规定。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4年,符合规定。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定为自发行之日起9个月,符合规定。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新桥公司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因此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规定。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下浮一定幅度,因此不符合规定。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因此,新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在转股期内,无论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调整转股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不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新桥公司股东大会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决中,只有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意,因此不能通过。
5、【
简答题】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低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11分]
解析:
(1)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且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因此,A公司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分别于2001年3月6日、2002年3月6日、2002年9月6日支付。
(3)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方为有效。在本题中,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其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至于“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并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效力。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公司作为保证人有连带清偿A公司债务的义务。当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时,B银行既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
6、【
简答题】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11分]
解析:
(1)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B公司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2)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7、【
简答题】
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赞成了严重的后果。
(3)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要求:
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13分]
解析:
(1)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企业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乙企业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与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②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E某所持10万股股份并没有超过甲公司发行股份的1%。因此,E某符合条件。
②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而G某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因此,G某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