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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五)
1、【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2分]
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答案:
2、【 多选题
紧急避险属于(    )。 [2分]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答案:
3、【 多选题
下列哪些是物权的保护方法?(    ) [2分]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
4、【 多选题
下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不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2分]
买卖合同
继承遗产
接受遗赠
建造房屋
答案:
5、【 多选题
下列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有(    )。 [2分]
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
分割之后共有关系消灭,原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单独享有所有权
如果合同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应当依照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为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6、【 简答题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有哪些? [6分]
解析: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具有下述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2)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行为两种结果。其中,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而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不相一致的结果。
(3)法律规定加重其刑,而不是加重其罪。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条件。
(4)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行为人对两种结果是出于一种罪过心理还是不同的罪过心理,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心理形式一般是多重的,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一的。
7、【 简答题
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6分]
解析:
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所有的法律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政治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刑罚的严厉程度。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适用,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受到刑罚制裁。其他的法律强制方法虽然也能与刑罚一起对犯罪人适用,但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违法、违纪的人。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对犯罪人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对即使是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而其他的法律强制措施,有的虽然也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实施的,但是所依照的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诉讼程序。
8、【 简答题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6分]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属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2)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3)强制性。一是指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此为完全强制性;二是指当事人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得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为半强制性。
9、【 简答题
简述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 [6分]
解析: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具有以下意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上不同。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方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达到合同目的。因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关系,不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抗辩权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风险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的,则应将其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一般不存在如上情况。
10、【 简答题
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11、【 简答题
人们常说,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其具体的表现为: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所以“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但是,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其范围很广,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邻为壑”。
12、【 简答题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下列特征:
(1)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3)犯罪预备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通常情况下,对于预备犯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 简答题
甲为了牟取暴利,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一日,甲以外出介绍工作为名将本村妇女乙骗出,准备出卖给他人为妻。在拐卖途中,甲见乙年轻貌美,于是对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与买主交涉后,由于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甲继续找寻买主。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甲将乙卖给一实施强迫妇女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卖淫团伙多次强迫乙实施卖淫活动。请问: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15分]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加重其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甲应当定拐卖妇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4、【 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原材料250箱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
(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15分]
解析:
(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
(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
(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
(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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