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选题
】
王某、李某、张某合伙经营火锅店。因生意好,王某想让其弟王二参加合伙,李某同意,但张某反对。王某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王二参与经营。后该火锅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4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
[0.5分]
、
由王某、李某、王二分担5万元
、
由王某、李某、张某、王二分担5万元
、
由王某、李某、张某分担5万元
、
由王某、李某、张某承担大部分,王二承担小部分
答案:
2、【
单选题
】
金太阳幼儿园聘请王某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王某离开教室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许某(5岁)和蔡某(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许某用凳子将蔡某头部打破,而蔡某则把许某按在火炉上,许某被烫伤。为此,蔡某花去医药费3000元,许某花去医药费2000元。那么许某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0.5分]
、
由王某承担
、
由蔡某的监护人承担
、
主要由蔡某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主要由幼儿园承担,蔡某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
3、【
单选题
】
张某(30岁)因被人打伤,身体受到伤害,那么他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
[0.5分]
、
1年
、
2年
、
最长不超过20年
、
6个月
答案:
4、【
单选题
】
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是( )。
[0.5分]
、
王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
唐某与赵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
白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
田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20元钱从小贩李某的手中购得利群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答案:
5、【
单选题
】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客车,进行长途客运业务,后来生意日渐不好,于是甲想退出合伙。那么这种退伙属于( )。
[0.5分]
、
法定退伙
、
强制退伙
、
声明退伙
、
非任意退伙
答案:
6、【
单选题
】
某汽车公司司机开车不慎撞伤佟某,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该汽车公司赔偿佟某家属10万元。佟某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佟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分别是( )。
[0.5分]
、
行为、行为
、
事件、事件
、
行为、事件
、
事件、行为
答案:
7、【
单选题
】
2008年1月5日钱某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8年1月10日被他人冒领,钱某欲起诉火车站寄存处,则不能晚于( )。
[0.5分]
、
2009年1月10日
、
2009年1月5日
、
2010年1月10日
、
2010年1月5日
答案:
8、【
单选题
】
下列有关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中,错误的是( )。
[0.5分]
、
法人在清算阶段仍然具有清算所必须的权利能力
、
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也有差异
、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答案:
9、【
单选题
】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设备搅拌机,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搅拌机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0.5分]
、
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
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
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
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
10、【
简答题】
论述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0分]
解析: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这是因为:①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②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③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④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因此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11、【
简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5分]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设定其义务来进行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12、【
简答题】
2007年12月,朱某所在公司决定派他到日本工作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陈某借款2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朱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朱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陈某虽然经常来看望朱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朱某在国外两年与陈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朱某回国。2010年10月陈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朱某,朱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陈某再次来找朱某要钱时,朱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陈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偿还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朱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陈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朱某所欠的钱?
[2分]
解析:
(1)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朱某201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2)陈某要求法院判决朱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朱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13、【
简答题】
论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情形。
[10分]
解析: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它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②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③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5)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14、【
简答题】
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5分]
解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15、【
简答题】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条件。
[5分]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简答题】
孙某今年13岁,精神病人,平时生活全靠父母照顾,孙某有一个姐姐,今年23岁。爷爷奶奶身体不太好,由孙某的父母照顾。在一次探亲的途中,孙某的父母不幸出车祸去世。问:
(1)孙某的父母去世后,谁有资格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2)孙某的亲戚见孙某身世可怜,赠与孙某2万元钱,孙某能否获得?
[5分]
解析:
(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第l款、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孙某的爷爷、奶奶和姐姐都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2)孙某有权利接受2万元的赠与。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孙某有权接受2万元的赠与。
17、【
简答题】
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请问:(1)李某、陈某、董某投入到合伙中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李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李某、陈某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5分]
解析:
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民法通则》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15万元归李某、陈某、董某三人共有,共同支配。
(2)《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李某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没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孙某从李某、陈某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李某、陈某有权向董某追偿,其中李某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陈某追偿的金额为1万。
18、【
简答题】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区别。
[5分]
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后者无时间发生的限制,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2)法定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后者是使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9、【
简答题】
高某、冯某是同事关系,平日来往很多。一天,冯某的母亲病重需住院治疗,高某同冯某一同前往医院,因住院费还差1万元,冯某向高某借了1万元,数月后,冯某拿1万元归还高某,高某说:“你先用吧。”冯某表示感谢。过了5年,高某、冯某之间感情恶化,高某要求冯某归还欠款1万元,冯某认为高某已表示不用自己还了,所以不予归还,同时告诉高某,还钱的诉讼时效已过。
问:(1)高某、冯某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2)高某是否有权请求冯某归还1万元,冯某是否应归还?
[2分]
解析:
(1)高某、冯某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冯某归还欠款时,高某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高某有赠与的意思,因此高某、冯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由高某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高某有权要求冯某归还欠款。
20、【
简答题】
2007年,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吴天有限责任公司,以做建材生意为主。公司注册资本是70万元,三人分别认购的出资是20万、20万、30万。但三人都没有缴足出资,公司只有流动资金10万,还有厂房设备30万。公司的注册是三人通过虚假的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
后受经济危机影响,公司亏损严重,欠银行50万。
问:(1)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所欠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5分]
解析:
(1)昊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昊天公司已经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昊天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实,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是公司成立后,经营正常,且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没有“情况严重,应予以撤销”的情形,因此,昊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欠银行的债务,应由公司首先偿还;对于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由于三个股东出资不到位,三个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21、【
简答题】
A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欠B企业贷款50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个人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25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50万元债务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和个人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请说明理由。
[5分]
解析:
(1)《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因此对该50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2、【
简答题】
刘某为西部某市电视台的一名记者,经常到全国各地采访。张某是刘某的小学同学,是古钱币收藏爱好者。2012年10月张某无意中收购到一枚珍贵的民国银元,2012年11月得知刘某要到北京采访,于是张某就委托刘某帮他把古银元带到北京鉴定一下。刘某将古银元带到北京进行鉴定,结果
发现张某的银元在当时发行量很少,很珍贵。于是刘某就自作主张,替张某卖掉了民国的银元。北京的孙某以为是刘某的银元,就以高价买下了这枚银元。
问题:(1)刘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和孙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2分]
解析:
(1)刘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因为其并未获得“出售银元”的授权。
(2)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而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其损失。因为刘某是无权处分人,而孙某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