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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二)
1、【 多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犯罪形态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  )。 [2分]
继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
答案:
2、【 多选题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属于近亲属的是(  )。 [2分]
姐姐
祖父
侄子
外孙
答案:
3、【 多选题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家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下列何种情况下,甲可以将家具提存?(  ) [2分]
乙无故拒绝受领甲交付的家具
乙搬离原住处未通知甲,甲寻访不到
乙因车祸身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乙中风成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致使履行债务困难
答案:
4、【 多选题
甲、乙系邻居。下列情形中,属于甲侵害乙相邻权的有(  )。 [2分]
甲家院中树木的根枝越界到乙家院中生长
甲将自家房屋改建为歌厅,喧嚣声使乙彻夜难眠
甲把大狼狗拴在自家院中,乙路过时被吓得心惊胆颤
甲把垃圾堆放在自家门口,散发的恶臭使乙夏天不敢牙窗
答案:
5、【 多选题
歌迷甲在一酒吧意外地遇见自己的偶像歌星乙,惊喜之余向乙打探其私生活。乙被激怒,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中的饮料泼向甲,弄脏了甲的衣服。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  )。 [2分]
身体权
尊严权
健康权
财产权
答案:
6、【 简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6分]
解析: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不得适用于犯罪时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7、【 简答题
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6分]
解析:
(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后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l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l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
8、【 简答题
简述特殊侵权的类型。 [6分]
解析: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 简答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6分]
解析: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特征为:
(1)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法定继承正是法律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虽然为并行的继承方式,但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时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10、【 简答题
请对“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作为量刑情节是应当情节。而不是可以情节。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两种: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之所以从宽处理,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变小.刑事责任相应地减轻。
11、【 简答题
人们常说,“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 辨析。 [8分]
解析:
(1)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
(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存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其具体的表现为: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4)所以“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但是,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其范围很广,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邻为壑”。
12、【 简答题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说明: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0分]
解析:
(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3、【 简答题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l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l985年l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l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l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15分]
解析:
(1)章某构成犯罪,王某构成犯罪,李某构成犯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以为是要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王某的非法拘禁罪也是既遂。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 简答题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8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l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lO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15分]
解析:
(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
《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本题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因此不存在该项出租权,也就不侵犯该出租权。
(3)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丁公司支付20台电脑的货源.即属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应有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所以应以丙大学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l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大学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太阳”商标专用权和“银河”商标专用权。对于原告的确定,首先注册商标持有人当然是有权作为原告起诉的。而且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也是有权起诉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甲公司和某外国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金太阳”商标权的行为,戊公司可以起诉其侵犯“银河”商标权的行为,李某可以起诉其违约行为。
(5)有权双倍索赔。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根据《民通意见》第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电脑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其更换商标,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6)不能。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合同法》第l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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