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选题
】
下列诸债中,( )属于法定之债。
[2分]
、
无因管理之债
、
侵权行为之债
、
单方允诺之债
、
合同之债
答案:
2、【
多选题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
[2分]
、
数额相同
、
种类相同
、
债务均到期
、
债权均须合法
答案:
3、【
多选题
】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
[2分]
答案:
4、【
多选题
】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 )。
[2分]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答案:
5、【
简答题】
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6分]
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6、【
简答题】
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6分]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7、【
简答题】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6分]
解析: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8、【
简答题】
简述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和条件。
[6分]
解析: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9、【
简答题】
请对“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进行辨析。
[8分]
解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却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10、【
简答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所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所遭受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
11、【
简答题】
《刑法》第395条第l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10分]
解析:
本款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该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12、【
简答题】
《民法通则》第l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0分]
解析:
(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13、【
简答题】
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人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l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l993年5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问题: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15分]
解析:
(1)甲、乙二人人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应当并处l000元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甲、乙二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对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打伤被害人丁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人甲某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甲某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诉。
(8)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l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14、【
简答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 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 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15分]
解析:
(1)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此,本题中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不应超过26万元,超出部分无效。
(3)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l41条第l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