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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l》(刑法学、民法学)试卷
1、【 多选题
下列犯罪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2分]
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
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
答案:
2、【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有(  )。 [2分]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
答案:
3、【 多选题
下列发生在2009年l0月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应当从同年l0月22日起计算的有(  )。 [2分]
甲l8日绑架一儿童,22日将其释放
乙l8日至22日先后5次盗得邻居家8万元财物
丙l8日将债务人拘押,22日得到钱款后将其释放
丁l8日抢劫病人治疗费.22日病人自杀身亡
答案:
4、【 多选题
下列行为中,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有(  )。 [2分]
甲按事先约定将张某盗窃来的毒品出卖
乙帮助陈某将其盗掘古墓所得的珍贵文物转移到境外
丙将明知是王某用伪造的信用卡骗来的资金用于股市投资
丁帮助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将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的财产转移到境外
答案:
5、【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 [2分]
创作散文
救落水儿童
人的失踪
分割遗产
答案:
6、【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转委托有效的包括(  )。 [2分]
受托人征得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
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托。委托人追认的
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转委托,委托人拒绝追认的
受托人因与交易相对人发生矛盾而转委托,委托人拒绝追认的
答案:
7、【 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 [2分]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
8、【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 [2分]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答案:
9、【 多选题
甲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冒用同事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单位,单位同事纷纷议论乙嫖娼的事情,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2分]
荣誉权
姓名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答案:
10、【 简答题
简述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6分]
解析:
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适用限度:《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
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1、【 简答题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6分]
解析: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12、【 简答题
有人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8分]
解析: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也甚为明显:(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查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是不能说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所以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13、【 简答题
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
(2)本条中的“隐匿罪证”与包庇罪中的“包庇”的区别。 [10分]
解析:
(1)“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2)“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包庇罪一般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避,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谭。
14、【 简答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条规定的是哪种交付方式?此种交付的条件有哪些?
(2)本条中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10分]
解析:
(1)本法条规定的是为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一种代替现实交付的行为,其实就是为了简便,避免在合同成立后受让人先将动产归还所有人,然后所有人再交付动产给受让人的不必要的麻烦.提高了实际经济交往的效率。在简易交付中,有两点条件: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本法条体现的就是简易交付。如果出让人在出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动产的,则动产的所有权从合同生效时起,视为交付。其中法条中规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标的物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之前已经在买受人受理,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意时标的物视为交付。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其中一方的合同成立时,简易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标的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15、【 简答题
甲破解了本单位网上银行的账户密码,将单位账户内的8万元资金转至其银行卡内。之后.甲将实情告知乙,并让乙将卡内的存款提现,乙提取8万元后将钱全部交给甲。三个月后,甲再次让乙帮忙,说准备一周后将单位资金转到乙的卡内。乙如约提取了l0万元,年底甲所在单位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l8万元资金下落不明。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乙是犯罪嫌疑人,将其拘留。甲发现事已败露,遂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2)对甲、乙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15分]
解析:
(1)甲与乙属于盗窃罪的共犯。首先甲与乙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主要以隐秘的方式是他人丧失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本题中甲破解密码后将单位的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盗窃罪。其次甲与乙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二人存在共同故意,题中甲将实情告知乙,乙在明知为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帮忙,故二者为共同犯罪。
(2)对甲量刑时应该考虑到其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乙量刑时应考虑到其为从犯的量刑情节,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6、【 简答题
甲(15周岁)、乙(15周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某日上课期间,甲和乙商量搞恶作剧。当前排的丙(16周岁)起身回答老师提问时,甲、乙二人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挪开丙的座椅,丙坐空后尾骨摔裂。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丙要求甲、乙和学校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l0万余元,遭到拒绝。丙遂将甲、乙和学校诉至法院。(经查:甲有祖父母所赠与的5万元,乙无独立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丙的损失甲、乙应如何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2)学校是否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15分]
解析:
(1)本题中,尽管甲乙是共同商量恶搞丙,但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体不适格,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其并无故意伤害的目的,只是为了恶作剧。因此应该按各自的在此次侵权中的作用承担责任。需考虑是谁先提出这个恶搞的提议,两人的主观过错如何,是否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丙造成的伤害等相关因素。本题中,甲有祖父母的赠与财产,赔偿时先用自己的财产,不够时父母补足。乙无独立财产,且属于未成年人.此时的侵权赔偿应先由其监护人承担。
(2)关于学校担责的问题: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机构内被侵权,承担责任时为过错推定。本题中甲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学校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区分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题中学校在正常教学.无过错之处。且本题中有侵权责任人,故应由侵权责任人甲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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